证券代码:601328 证券简称:交通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5-02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境外优先股的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 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发行境外优先股 的核准,本公司于北京时间 2015 年 7 月 22 日深夜完成拟发行境外优先股的定价及分配。 本公司将发行以美元认购和交易的24.5 亿美元非累计境外优先股(简称“境外优先股”), 年股息率为 5.00%。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 2015 年 7 月 22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境外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约为人民币 149.9 亿元。本公司预计,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境外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净额约为人民币 149.3 亿元。 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与牵头经办人签订认购协议。境外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将以等同于清算优先金额1(即美元 20 元)总额 100%之价格进行认购。 境外优先股将在缴足资金全额以美元缴纳后发行。 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刊登的相关公告转载如下,谨供参阅。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3 日 1 清算优先金额为每股境外优先股以美元支付的实缴金额。 1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 在美國或其他地方要約銷售或招攬要約收購、購買或認購本行的證券。 在香以外司法權區派發本公告或會受到法律限制。持有本公告的人士須自行了解並遵 守任何該等限制。不遵守任何該等限制或會違反任何有關司法權區的證券法例。 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概不得在美國,或在刊發或派發本公告屬違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權區 內刊發或派發。境外優先股及境外優先股轉股時可發行的H股並未且將不會根據一九三三 年美國證券法(「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份或其他司法權區之證券法律登記,並且除非獲 豁免遵守證券法及任何適用州份或地方證券法之登記規定或有關交易不受限於證券法及 任何適用州份或地方證券法之登記規定,境外優先股亦不會於美國境內要約發售或出 售。本行無意將本公告所述之任何證券之任何部份於美國登記或於美國進行證券公開發 售。 建議發行 2,450,000,000美元5.00%股息率的非累積永續境外優先股 聯席全球協調人 交通銀行香分行 交銀國際 德意志銀行 豐 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交通銀行香分行 交銀國際 德意志銀行 豐 中信証券國際資本市場 建銀國際 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 花旗集團 摩根大通 - 1 - 本行已與聯席全球協調人、配售經辦人及認購經辦人簽訂認購協議,據此,認購經辦 人各自(而非連帶)同意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認購或促使購買人或認購人認購,且配售 經辦人各自(而非連帶)同意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促使購買人或認購人認購,本行將發 行之境外優先股。境外優先股每股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00元。境外優先股將以等同於 清算優先金額(即美元20元)總額100%之價格進行認購。境外優先股將在繳足資金全額 以美元繳納後發行。 境外優先股將根據章程、股東決議及對本行董事長、行長、分管副行長(或首席財務 官)或董事會秘書(共同或單獨行使)的授權發行。境外優先股於發行後將作為本行之 符合中國銀監會資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一級資本。 當發生清盤時,境外優先股股東的償還順序將如下:(i)在(x)本行所有債務(括次級 性債務)以及(y)本行發行或擔保的、在或明文規定在境外優先股之前的義務的償還順 序之後;(ii)所有境外優先股股東償還順序相同,彼此之間不存在優先性,並與具有同 等償還順序的義務持有人的償還順序相同;以及(iii)在普通股持有人之前。當發生清 盤時,在按照條件的規定進行分配後,本行的任何剩餘資產應用於償還境外優先股股 東主張的索償,境外優先股股東應在所有方面與具有同等償還順序的義務(為明確 見,具有同等償還順序的義務括境內優先股以及其他本行不時向中國境外投資發 行的境外優先股)的持有人平等分享,且分配順序在普通股持有人之前。 境外優先股為永久存續,不設到期日。境外優先股股東無權要求本行贖回境外優先 股,亦無權將境外優先股回售給本行。然而,在取得中國銀監會批准並滿足贖回前提 條件的前提下,本行有權在事先通知境外優先股股東和財務代理後,在第一個重置日 以及後續任何股息支付日贖回全部或部份境外優先股。境外優先股的贖回價格總額等 於該境外優先股的清算優先金額加上自前一股息支付日(含該日)至計劃贖回日(不 含該日)為止的期間內的任何已宣佈但未支付的應計股息。詳情請參見條件。 - 2 - 根據條件的規定,每股境外優先股的持有人有權就每股境外優先股收取非累積股息。 受限於條件的規定,每項股息應於董事會宣佈之後,在每年7月29日按年度以後付方 式支付,且第一個股息支付日為2016年7月29日。自2015年7月29日(含該日)至2020 年7月29日止(不含該日),境外優先股將以其屆時的優先清算金額按年息率5.00%計 息;此後境外優先股將以其屆時的清算優先金額按相關重置股息率計息。在任何情況 下,經本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決議後,本行有權以條件載明的方式取消全部或任 何部份股息。 如果發生觸發事件,受制於條件所述條件,本行應(在報告中國銀監會並獲得其批准 後但無需獲得境外優先股股東或普通股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取消未派發的任何股 息,並於轉股日將全部或部份境外優先股不可撤銷的、強制性的轉換為相應數量的H 股,該等H股的數量等於相關損失吸收金額。 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2015年7月22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境外優先股發行 所募集資金的總額約為人民幣149.9億元。本行預計,在扣除發行費用後,境外優先股 發行所募集資金的淨額約為人民幣149.3億元,將依據適用法律法規和中國銀監會、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部門的批准用於補充本行其他一級資本。 境外優先股的發售及銷售於部份司法管轄區受限制,括但不限於,香、美國、中 國、英國、歐洲經濟區、新加坡和日本。境外優先股與境外優先股轉股時可發行的H 股未曾且不會根據證券法登記。因此,境外優先股不得在美國境內發售或出售,但已 經取得相關豁免或不適用證券法登記要求的交易除外。境外優先股將根據S規例在美 國境外發售。 - 3 - 根據《2014年臨時(或有可轉換證券)工具銷售限制》或《2015年(或有可轉換工具及互助 協會證)工具產品規管》 如適用) 均經不時修訂或取代),本行無意亦不得向歐洲經 濟區內的散戶出售境外優先股,但並無且不會導致任何人士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除 外。境外優先股僅發售給專業投資,並不適合散戶投資。投資除非為專業投資 ,否則不應通過一級或二級市場購買境外優先股。境外優先股的最小發行金額僅為 200,000美元(或10,000股境外優先股),超過部份為1,000美元(或50股境外優先股)的整 數倍。 本行將向香聯交所提交申請以獲得境外優先股的上市以及交易許可。本行將於境外 優先股開始上市買賣前刊登有關公告。 本行已獲得標普的長期外匯信用評級「A-」,穆迪的長期外匯信用評級「A2」以及惠譽的 長期外匯信用評級「A」,以上評級機構對本行的評級展望穩定。本次境外優先股已 獲穆迪「Ba3」評級。評級並非買入、出售或持有境外優先股的推薦,可能由委任的評 級機構在任何時候中止、修改或撤銷。有意向的投資應當對任意上述評級進行獨立 於境外優先股的評級和本行其他證券的任何其他評級的評估。 認購協議的完成及境外優先股的發行受限於認購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的滿足或豁免。 此外,在特定情形下認購協議可能被終止。據此,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H股時務 請審慎行事。 本行已與聯席全球協調人、配售經辦人及認購經辦人簽訂認購協議,據此,認購經辦人 各自(而非連帶)同意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認購或促使購買人或認購人認購,且配售經辦 人各自(而非連帶)同意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促使購買人或認購人認購,本行將發行之境 外優先股。境外優先股將在繳足資金全額以美元繳納後發行。 境外優先股將根據章程、股東決議及對本行董事長、行長、分管副行長(或首席財務官) 或董事會秘書(共同或單獨行使)的授權發行。境外優先股於發行後將作為本行之符合中 國銀監會資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一級資本。 - 4 - 境外優先股的發售及銷售於部份司法管轄區受限制,括但不限於,香、美國、中 國、英國、歐洲經濟區、新加坡和日本。境外優先股與境外優先股轉股時可發行的H股未 曾且不會根據證券法登記。因此,境外優先股不得在美國境內發售或出售,但已經取得 相關豁免或不適用證券法登記要求的交易除外。境外優先股將根據S規例在美國境外發 售。 根據《2014年臨時(或有可轉換證券)工具銷售限制》或《2015年(或有可轉換工具及互助協 會證)工具產品規管》 如適用) 均經不時修訂或取代),本行無意亦不得向歐洲經濟區 內的散戶出售境外優先股,但並無且不會導致任何人士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除外。境外 優先股僅發售給專業投資,並不適合散戶投資。投資除非為專業投資,否則不 應通過一級或二級市場購買境外優先股。境外優先股的最小發行金額僅為200,000美元(或 10,000股境外優先股),超過部份為1,000美元(或50股境外優先股)的整數倍。 認購協議 日期 2015年7月22日 協議方 (i) 本行作為發行人; (ii)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分行、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加坡分行及香上海豐銀行有限公司作為聯席全球協調人; (iii)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分行、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及香上海豐銀行有限 公司作為配售經辦人;及 (iv) 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建銀國際金融有限 公司、高盛(亞洲)有限公司、花旗環球金融有限公司及摩根大通證券有限公司作為 認購經辦人(與配售經辦人合稱為聯席牽頭經辦人) - 5 - 認購 受限於下文「認購的先決條件」一節所述之條件的滿足,認購經辦人各自(而非連帶)同意 認購或促使購買人或認購人認購,且配售經辦人各自(而非連帶)同意促使購買人或認購 人認購,本行將發行之境外優先股。本行預期境外優先股的發行於發行日完成。 境外優先股每股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00元。境外優先股將以等同於清算優先金額(即美元 20元)總額100%之價格進行認購。 認購方 就本行知曉、知悉及確信,認購經辦人並非本行的關連人士(定義見香上市規則)。 聯席牽頭經辦人已通知本行,彼等擬出售境外優先股予不少於六名合資格獲配售人,惟 境外優先股受限於最多發售予200名合資格投資的限制。就本行知曉、知悉及確信,聯 席牽頭經辦人擬向其出售境外優先股的各名獲配售人(及彼等各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並 非本行的關連人士(定義見香上市規則)。 認購的先決條件 各聯席牽頭經辦人履行認購或促使購買人認購境外優先股和支付境外優先股認購款的義 務以下列各項為前提條件: 1. 合約: 相關合約各方在發行日當日或之前簽署和交付代理協議、有關向境外優先股 股東派發股息或其他分配的代理協議及總額證書; 2. 審計機構函件:本行的審計機構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及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已 經各自分別於發售章程發行之日和發行日向聯席牽頭經辦人送交了一封專函,該函 件應按本行與聯席牽頭經辦人同意的格式和內容出具,日期分別為發售章程發行之 日和發行日(視實際情況而定),並應以聯席牽頭經辦人為收件人; 3. 本行內部授權:遞送本行的章程副本以及本行內部授權文件的副本或摘錄,該內部 授權文件的內容為授權境外優先股和轉股時可發行的H股的發行以及相關合約的簽 署; - 6 - 4. 合規:(a)本行在認購協議中所作的各項陳述和保證於發行日均真實、準確和正確, 如同這些陳述和保證是在發行日當日作出的一樣;和(b)於發行日,本行已經履行了 其應在發行日當日或之前履行的認購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而且已經向聯席牽頭經 辦人遞送了一份日期為發行日並由本行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證明已經履行上述義務的 證明書; 5. 法律意見書: 已於發行日當日或之前,向聯席牽頭經辦人遞送了一份日期為發行日 的格式和內容可令其合理滿意的下列文件: (i) 由聯席牽頭經辦人的法律顧問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香法律意見書; (ii) 由聯席牽頭經辦人的中國法律顧問君合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中國法律意見書;和 (iii) 由本行的中國法律顧問金杜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中國法律意見書; 6. 上市: 受限於令聯席牽頭經辦人合理滿意的任何條件,香聯交所已經同意境外優 先股的掛牌上市,及任何該等境外優先股轉股為H股時,該等H股的掛牌上市; 7. 評級: 已於發行日當日或之前,向聯席牽頭經辦人遞送了穆迪已經給予境外優先股 「Ba3」評級的確認;和 8. 批准: 已經獲得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關於發行境外優先股的批准且批准具有完 全效力, 惟聯席牽頭經辦人可全權酌情及根據其認為合適的相關條款,豁免遵守上述段落規定的 全部或任何部份先決條件(但第1、6、8段規定的先決條件除外)。 終止認購 聯席牽頭經辦人可以在發生下列任何情況時,在於發行日向本行支付境外優先股發行所 募集資金總額之前,經通知本行後終止認購協議: 1. 陳述不準確: 如果本行在認購協議下的任何陳述和保證於發行日當日或之前任何時 候為或被證明為不真實或不正確; - 7 - 2. 違反義務:如果本行未能履行其在認購協議下的任何義務; 3. 未能滿足先決條件: 上述段落規定的任何先決條件於發行日當日或之前未被滿足或 未被聯席牽頭經辦人予以豁免; 4. 不可抗力: 如果從認購協議簽署之日,聯席牽頭經辦人認為國內或國際金融、 政治或經濟狀況或匯率或外匯管制情況已發生變化或任何會導致潛在變化的發 展,並且聯席牽頭經辦人認為此等變化很可能對境外優先股的成功發售和分銷或 境外優先股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構成重大障礙;或 5. 交易暫停: 如果從認購協議簽署之日,本行的證券在香聯交所或上海證券交易 所發生任何暫停交易或對交易的重大限制,或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 香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或場外交易 市場發生一般性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對證券交易的重大限制。 境外優先股主要條款 章程及條件均以中文書就。如果(i)中文版的章程及條件與(ii)章程和條件的任何其他語言 的譯文之間出現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中文版的章程及條件為準。此外,如果章程與條 件之間出現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章程為準。 下列為境外優先股主要條款的概要: 銀行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發售 股息率為5.00%的2,450,000,000美元非累積永續境外優先股 發行價格 100% 清算優先金額 境外優先股將在繳足資金全額以美元繳納後發行,每股境 外優先股的繳足資金全額為20美元。 - 8 - 基於監管要求,境外優先股每股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00元。 設置清算優先金額的目的在於使得最小認購金額及超過部 份纍加金額的設置更符合市場慣例。 發行日 2015年7月29日。 到期日 境外優先股為永久存續,不設到期日。境外優先股股東無 權要求本行贖回境外優先股,亦無權將境外優先股回售給 本行。 賬面記錄及面值 當境外優先股由清算系統持有期間,境外優先股將根據其 額定面值(定義如下)而非股數進行登記、轉讓或轉股。 境外優先股將按記名形式發行,最小發行金額僅為200,000 美元(或10,000股境外優先股),超過部份為1,000美元(或50 股境外優先股)的整數倍(各稱為「額定面值」)。 境外優先股最初將由一份以Euroclear及Clearstream, Luxembourg代名人名義登記並存放在共同存託人的股份總 額證書代表。 結算貨幣 境外優先股將在繳足資金全額以美元繳納後發行。 清算時的地位和權利 當發生清盤時,境外優先股股東的償還順序將如下:(i)在 (x)本行所有債務(括次級性債務)以及(y)本行發行或擔保 的、在或明文規定在境外優先股之前的義務的償還順序之 後;(ii)所有境外優先股股東償還順序相同,彼此之間不存 在優先性,並與具有同等償還順序的義務持有人的償還順 序相同;以及(iii)在普通股持有人之前。 - 9 - 當發生清盤時,在按照條件的規定進行分配後,本行的任 何剩餘資產應用於償還境外優先股股東主張的索償,境外 優先股股東應在所有方面與具有同等償還順序的義務(為明 確見,具有同等償還順序的義務括境內優先股以及其 他本行不時向中國境外投資發行的境外優先股)的持有人 平等分享,且分配順序在普通股持有人之前。 股息權 根據條件的規定,每股境外優先股的持有人有權收取非累 積股息。受限於條件的規定,每項股息應於董事會宣佈之 後,在每年7月29日按後付方式支付。受限於條件規定,第 一個股息支付日為2016年7月29日。 全年股息應以境外優先股清算優先金額乘以相應股息率計 算得出,並且計算結果應四捨五入至美分(即,零點五美分 應四捨五入至一美分)。 股息率 境外優先股將以其清算優先金額,按下述相關股息率計 息: (a) 自發行日(含該日)至第一個重置日止(不含該日), 按年息率5.00%計息;以及 (b) 此後,自第一個重置日及隨後每一個重置日(含該 日)至下一個重置日止(不含該日)的期間,按相關重置 股息率計息。 - 10 - 股息發放條件 儘管條件中還有任何其他規定,本行在任何股息支付日分 配任何股息的先決條件是: (a) 本行在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一般準 備後,有可分配稅後利潤(可分配稅後利潤依據按中國 企業會計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本行經審計 財務報表中的本行未分配利潤,且以較低數額為準); 而且 (b) 本行相關資本充足率滿足資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及其他 適用監管要求。 此外,在任何情況下,經本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決議 後,本行有權以條件載明的方式取消全部或任何部份股 息。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股息,將所獲資金用於償付 其他到期債務。 依照條件取消任何股息,在任何情況下,不構成本行違 約。股息支付方式為非累積,境外優先股股東在清盤或其 他情形下,均無權獲得已被取消的股息。 股息制動機制 如果本行選擇取消全部或部份股息(但非因根據條件基於觸 發事件的發生而導致取消股息),該等境外優先股股息的取 消(全部或部份)均應經本行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本行承諾 任何取消境外優先股股息(全部或部份)的股東大會決議將 為同等償還順序股息取消決議,並承諾不會於股東大會僅 提出取消任何境外優先股股息的決議而不提出同等償還順 序股息取消決議。 - 11 - 如果在任何股息支付日,按照條件將派發的股息因條件所 載明的規定或其他原因(但非因根據條件基於觸發事件的發 生而導致取消股息)而未全額發放,本行不得向任何普通股 或償還順序排於或明確說明排於境外優先股之後的任何其 他類別股份或義務以現金支付任何分配額、股息或其他現 金款項,並且本行應促使任何普通股或償還順序排於或明 確說明排於境外優先股之後的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義務不 被派發任何現金分配額、現金股息或其他現金款項。上述 行為均將持續,除非或直至下述事件中較早發生之時 點:(i)已全額向境外優先股股東支付已計劃在此後任一股 息支付日派發的股息,或(ii)境外優先股全額贖回或購買後 註銷,或境外優先股按照清算優先金額全額轉股。 轉股 如果發生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或無法生存觸發事 件,本行應(在報告中國銀監會並獲得其批准後但無需獲得 境外優先股股東或普通股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 (a) 取消截至轉股日(含該日)為止應計的未派發的、與 相關損失吸收金額有關的任何股息;及 (b) 於轉股日將全部或部份境外優先股不可撤銷的、強制 性的轉換為相應數量的H股,該等H股的數量等於相關 持有人持有的境外優先股所對應的損失吸收金額(按照 1.00美元兌幣7.7555元的固定匯率兌換為幣)除以 有效的轉股價格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H股整數數量(在 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轉股而產生的不足一股 H股的任何非整股將不會予以發行,且不會通過任何現 金付款或其他調整作出替代。 轉股時發行的H股將向本行指定的代持人發行,該代持人按 條件規定代表境外優先股股東持有該等H股。 - 12 - 轉股價格 境外優先股的初始轉股價格為每股H股幣6.51元,根據條 件的規定可以進行調整。 本次境外優先股以審議通過其發行方案的董事會決議之日 (2015年3月26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本行H股股票交易均價作 為初始轉股價格,即每股H股幣6.51元。 在下列情況轉股價格下應進行調整: (a) 如果本行通過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方式向普通股持有 人發行已記為已繳足資金的普通股(無論是A股或是H 股); (b) 如果(i)本行發行任何類別的普通股(但由於轉股權的行 使或任何該類別普通股轉換權、置換權、認購權或購 買權的行使而發行的任何該類別的普通股除外),並且 該等發行的每股該類別普通股價格低於該等發行的條 款首次公告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每股該類別普通股的收 盤價(即該類別普通股於其上市的主要證券交易所發佈 的收盤價),或(ii)本行通過配股發行的方式發行任何類 別的普通股;及 (c) 如果本行發生普通股股份回購、公司合併、分立或任 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類別、數量或股東權益發生變 化。 選擇性贖回 在取得中國銀監會批准並滿足贖回前提條件的前提下,本 行有權在提前至少30天,不超過60天的時間內通知境外優 先股股東和財務代理後,在第一個重置日以及後續任何股 息支付日贖回全部或部份境外優先股。境外優先股的贖回 價格總額等於該境外優先股的清算優先金額加上自前一股 息支付日(含該日)至計劃贖回日(不含該日)為止的期間 的任何已宣佈但未支付的應計股息。 - 13 - 稅費和預繳 除非根據中國法律必須進行相關預繳或扣除,境外優先股 的清算優先金額或股息的付款均不得預繳或扣除或代扣中 國或其任何行政區劃或任何在中國境內有徵稅權的機關目 前或未來施加或徵收的任何性質的稅費、稅務、核定徵稅 或政府收費。 表決權限制 根據章程的規定,除條件所載明的情況外,境外優先股股 東無權參加本行的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本行的任何股東大會 表決。 僅於章程及條件所載明的特定情況下,境外優先股股東有 權參加該特別決議並僅就該特別決議表決,並且與普通股 持有人分類表決。境外優先股股東有權就已發行的每股境 外優先股享有一票表決權。由本行持有或代表本行持有的 境外優先股沒有表決權。 時效 任何股息從到期應付日6年期滿仍未被領取的,該等股息應 視為已被放棄並應歸還給本行,並且董事會將該等未被領 取的境外優先股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存入單獨的賬戶並不 導致本行擔任該等款項的受託人。本行無須為境外優先股 的股息及其他應付款項支付任何利息。 未能聯絡的境外優先股 對於本行未能聯絡的境外優先股股東,本行按以下方式處 股東 置有關事宜: (a) 關於行使權力終止以郵遞方式發送股息支票,如該等 股息支票未予提現,則該項權力須於該等股息支票連 續兩次未予提現後方可行使。然而,在該等股息支票 初次未能送達收件人而遭退回後,亦可行使該項權 力。 - 14 - (b) 關於行使權力出售本行未能聯絡的持有人的境外優先 股,除非符合下列各項規定,否則不得行使該項權 力:(i)有關境外優先股於十二年內最少應已派發三次 股息,而於該段時間無人認領取股息;及(ii)本行於十 二年屆滿後於報章上刊登廣告,說明其擬將境外優先 股出售的意向,並知會香聯交所。 表決權復 受制於條件所述的已復表決權之撤銷的規定,如發生條 件中所述的表決權復事件,自股東大會作出關於本行不 支付觸發表決權復事件的有關股息的決議之日的次日 ,各境外優先股股東在適用持股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 參加任何股東大會並就股東大會擬議決議進行表決,一如 其為普通股持有人。 適用法律 境外優先股及境外優先股附帶的權利和義務的增設和發行 均適用中國法律並按中國法律解釋。 仲裁 凡境外優先股股東與本行之間,境外優先股股東與本行董 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境外優先股股東與其他股東之 間,基於章程、中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所 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與本行事務有關的爭議或權利主 張,有關當事人應當將此類爭議或權利主張提交仲裁解 決。有關股東界定、登記冊的爭議,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 決。 評級 本行已獲得標普的長期外匯信用評級「A-」,穆迪的長期外 匯信用評級「A2」以及惠譽的長期外匯信用評級「A」。本次 境外優先股已獲穆迪「Ba3」評級。 - 15 - 與境內優先股的關係 2015年3月26日本行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決議批准的擬議發行 境內優先股與發售通函所述的境外優先股發行相互獨立, 互不構成條件。倘任何一項發行未能進行,不會對另一項 發行造成任何影。 申請上市 本行將向香聯交所提交申請以獲得境外優先股的上市以及交易許可。本行將於境外優 先股開始上市買賣前刊登有關公告。 發行原因及募集資金的使用 本行始建於1908年,是中國歷史最為悠久的銀行之一。1986年,中國國務院決定重新組 建交通銀行;1987年3月30日在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登記成立,成為中國第一 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2005年6月,本行首次公開發行H股並在香聯交所掛牌上 市;2007年5月,本行首次公開發行A股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按截至2015年3月 31日的資產總額計算,本行是中國第五大商業銀行。根據2015年《銀行家》雜誌發佈的全 球千家大銀行報告,本行一級資本位列第17位,連續兩年躋身全球銀行20強。 為了增強整體競爭力,不斷推動業務轉型和提高可持續發展和抗風險的能力,本行擬在 境內外非公開發行總規模不超過6億股,募集資金不超過等值人民幣600億元的優先股, 用於補充其他一級資本。其中擬在境外市場發行不超過等值人民幣150億元的境外優先 股。 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2015年7月22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境外優先股發行所募 集資金的總額約為人民幣149.9億元。本行預計,在扣除發行費用後,境外優先股發行所 募集資金的淨額約為人民幣149.3億元,將依據適用法律法規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 等監管部門的批准用於補充本行其他一級資本。 董事會認為擬議的境外優先股的發行符合本行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 16 - 過去十二個月的資金募集活動 本行未有於本公告日期前十二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為目的發行任何股本證券。 2015年3月26日本行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決議批准的擬議發行境內優先股與發售通函所述的 境外優先股發行相互獨立,互不構成條件。倘任何一項發行未能進行,不會對另一項發 行造成任何影。 一般性授權 根據股東決議,本行授予董事會一般性授權,以分配及發行數量不超過屆時已發行H股總 數的20%(即7,002,372,526股)H股。於境外優先股轉股時可發行的H股將會根據此一般性 授權發行。截至本公告日期,概無H股已根據此一般性授權發行。本行將向香聯交所提 交申請以獲得境外優先股根據條件進行轉股時所需發行的H股可在香聯交所上市及交易 的許可。 本次境外優先股以審議通過其發行方案的董事會決議之日(2015年3月26日)前二十個交易 日本行H股股票交易均價作為初始轉股價格,即每股H股幣6.51元。認購協議簽訂之日 (2015年7月22日)的H股收盤價為幣7.15元,初始轉股價格較該價格折讓8.95%。審議通 過境外優先股發行方案的董事會決議之日(2015年3月26日)前五個交易日的H股平均收盤 價為幣6.61元,初始轉股價格較該價格折讓1.51%。認購協議簽訂之日以及發行價格確 定之日(2015年7月22日)前五個交易日的H股平均收盤價為幣7.15元,初始轉股價格較 該價格折讓8.95%。鑒於初始轉股價格較任意上述基準價並未折讓20%或以上,本行可根 據上述一般性授權發行境外優先股。 - 17 - 本行的資本狀況 對本行股本的影 本次境外優先股發行完成後,在未發生轉股觸發事件的情況下,本行普通股股本不會發 生變化。但如果觸發轉股條款,則將增加本行普通股股本。 假設已發行經股東決議批准的等值人民幣150億元的境外優先股,並且境外優先股轉股和 表決權復的模擬轉股價格為審議通過本次境外優先股發行方案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 二十個交易日本行H股股票交易均價(即該前二十個交易日本行H股股票交易總額除以該 二十個交易日本行H股股票交易總量,即每股幣6.51元(按照2015年3月25日的匯率,即 0.79183人民幣兌1.00幣,約等於每股人民幣5.15481元)),亦假設所有境外優先股發 生轉股,境外優先股轉股時發行的H股的數量不會超過2,909,901,702股H股。僅為示意性 說明之目的,下表列出了在擬議發行的所有境外優先股均按照轉股條款轉換成了H股的情 況下對本行股本結構的影: 截至2015年3月31日 所有境外優先股轉股之後 在股本中 在股本中 股本 股數 的佔比 股數 的佔比 (百萬股) (%) (百萬股) (%) A股 . . . . . . . . . . . . . . . . . 39,251 52.85 39,251 50.86 H股 . . . . . . . . . . . . . . . . . 35,012 47.15 37,922 49.14 總計 . . . . . . . . . . . . . . . . . 74,263 100.00 77,173 100.00 截 至2 015 年 3月31日 , 財 政 部 、 社 保和豐銀行分別持有本行15,148,693,829 股、 1,877,513,451股以及0股A股和4,553,999,999股、8,433,333,332股以及14,135,636,613股H 股,分別佔到本行已發行總股本的26.53%、13.88%和19.03%。在依據上述假設將境外優 先股轉股成H股之後,財政部、社保和豐銀行的持股比例將分別降至25.53%、13.36% 和18.32%。 - 18 - 對淨資產的影 本次境外優先股擬作為權益工具核算。本次境外優先股發行完成後,本行淨資產將會增 加。 對淨資產收益率及歸屬於本行股東每股普通股收益的影 由於境外優先股的股息支出將攤薄歸屬於本行股東的稅後淨利潤,根據上述測算,本行 股東淨資產收益率和歸屬於本行股東每股普通股收益將會下降。但本次境外優先股發行 將支持本行生息資產的增長,能為本行帶來一定的業收入。因此,鑒於境外優先股發 售所募集資金將被作為其他一級資本,在本行保持目前資本經效率的前提下,本次發 行的境外優先股將對本行股東淨資產收益率及歸屬於本行股東每股普通股收益產生積極 影。 本次境外優先股發行對本行資本監管指標的影 資本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該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滿足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 要求,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逆週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 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 19 - 監管要求 最低資本要求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 . . . . . . . . . . . . . . 5% 一級資本充足率 . . . . . . . . . . . . . . . . . 6% 資本充足率 . . . . . . . . . . . . . . . . . . . . 8% 儲備資本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過渡期內逐步引入儲備資本要求,2013年底 為0.5%,2014年底為0.9%,2015年底為 1.3%,2016年底為1.7%,2017年底為2.1%, 2018年底為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 逆週期資本要求 . . . . . . . . . . . . . . . . . 特定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 和儲備資本要求之上計提逆週期資本。逆週 期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由核 心一級資本來滿足 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 . . . . 風險加權資產的1%,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 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 . . . . . . . . . . . . . . . 由中國銀監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予以規定 - 20 - 根據上述要求,中國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於 2018年底須分別達到7.5%、8.5%和10.5%;作為系統重要性銀行,其核心一級資本充足 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應分別達到8.5%、9.5%和11.5%。截至2014年12月31 日,我們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1.30%、11.30% 和14.04%。 僅為示意性說明之目的,基於實際資料並為實現以下假設進行了調整後,下表載列了本 行的一些監管資本指標信息,前述假設括:(i)本次境外優先股於2014年1月1日完成發 行,且發行規模為人民幣150億元;(ii)已按照5%的股息率全額派息,不考慮募集資金的 財務回報且境外優先股股息不可於稅前抵扣。 截至2014年12月31日 實際值 調整後 按照股息率為5% 集團 本行 集團 本行 (除特別註明外,以百萬元列示) 核心一級資本淨額(1) . . . . . . . . . . . . . . . . . 470,456 449,898 469,706 449,148 一級資本淨額(2) . . . . . . . . . . . . . . . . . . . . 470,466 449,898 484,716 464,148 資本淨額(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4,502 563,985 598,752 578,235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 . . . . . . . . . . . . . . . . . 11.30% 11.14% 11.28% 11.12% 一級資本充足率 . . . . . . . . . . . . . . . . . . . . 11.30% 11.14% 11.64% 11.49% 資本充足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04% 13.96% 14.38% 14.31% 註: (1) 上述測算已考慮股息的影,但未考慮境外優先股發行所募集資金使用所帶來的風險加權 資產的增加及其財務回報。 (2) 上述測算已考慮境外優先股發行及其股息的影,但未考慮境外優先股發行所募集資金使 用所帶來的風險加權資產的增加及其財務回報。 - 21 - 以本行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財務信息測算,本次境外優先股發行後,本行集團口徑的 一級資本充足率將提高0.34個百分點至11.64%(按照股息率為5%),資本充足率將提高 0.34個百分點至14.38%(按照股息率為5%)。總體上,發行本次境外優先股應有利於本行 持續滿足最低資本監管要求,提高本行一級資本充足率與資本充足率。同時,境外優先 股的發行將為本行開闢其他一級資本的補充渠道,而非完全由一級資本來滿足一級資本 充足率要求。此外,境外優先股的發行能夠緩解發行普通股融資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優 化本行資本結構。 豁免嚴格遵守香上市規則 為境外優先股上市,本行已向香聯交所申請並獲豁免嚴格遵守以下香上市規則的相 關條文。 本行申請該等豁免是基於以下理由: 境外優先股在性質上更接近於固定收益類產品(如準債券產品),且同股本證券相 比,其同債務證券具有更多相似的特質。特別是境外優先股具有固定股息率,且在 贖回時境外優先股可以發行價格的100%被贖回。境外優先股可以被轉換成H股,但 該種轉換為強制性的並只會在發生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或本行達到財務上無 法生存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境外優先股只會通過非公開配售的方式發售給機構和專業投資,而零售投資對 其則無投資渠道。境外優先股將被設計為不屬於香上市規則下的「合資格證券」且 不會通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清算和結算。境外優先股不會在發行時或在二級市場 通過香聯交所進行交易。相反地,與香上市規則第37章下僅針對專業投資發 售的債券證券類似,境外優先股將通過Euroclear及Clearstream, Luxembourg進行清算 和結算。因此境外優先股被設計為不會在香聯交所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香聯 交所的任何設施。 - 22 - 本行已向香聯交所申請並獲准的豁免大致分類如下: 為符合境外優先股為僅對專業投資發售的固定收益證券之事實所需的與上市資質 相關的豁免; 為使境外優先股僅針對機構和專業投資而非零售投資發售所需的豁免; 為使境外優先股的設計符合機構和專業投資對此類證券的預期從而使其發售成為 可能所需之豁免;及 為使本行不會受制於與僅針對機構和專業投資發售的債務類證券類似之證券之發 售與上市不相稱的合規義務所需之豁免。 本行已向香聯交所申請並獲准的豁免列示如下: 第2.07A(2)條:須收到各境外優先股股東明確和正面的書面確認表示可採用電子形式 獲得公司通訊,以及所有公司通訊均須向境外優先股股東發送的要求 第2.07A(3)條:須給予境外優先股股東權利,讓其可要求收取公司通訊的印刷本的要 求 第2.07C(1)(b)(i)條、第2.07C(4)(b)條、第2.07C(6)條及第11.14條:須向公眾人士公開 上市文件並須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的要求 第7.10條:適用於向公眾配售境外優先股的配售指引 附錄6第3段第一部份及第4、5、6、8、10段:適用於向公眾配售境外優先股的配售 指引 第8.07條:境外優先股必須有充分的市場需求和有足夠公眾人士對境外優先股感興 趣的要求 第8.08條:境外優先股必須有一個公開市場的要求 第8.13A條及第9.21(2)條:境外優先股須經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確認屬「合資格證 券」定義見香上市規則) - 23 - 第8.16條及第19A.13(3)(a)條:須聘有經核准的股票過戶登記處,以便在香設置境 外優先股股東名冊 第9.23(2)(a)條:就境外優先股的配售須提交由牽頭經紀商、任何分銷商及任何交易 所參與(定義見香上市規則)分別作出的銷售聲明的要求 第9.23(2)(b)條及附錄6第11段:就境外優先股的配售須提交獲配售人名單 第11.12條、第19A.26(1)條及附錄1B的第2段:每名董事均須對上市文件所載資料作 出責任聲明的要求 第12.03條、第12.04、第12.05條及第12.07條:對境外優先股配售的正式通告的刊登 時間、刊發格式及刊載資料的要求,以及公眾人士可獲得正式通告且正式通告須同 時以中文和英文文本刊發的要求 附錄1B第6(1)、6(3)、13、30、32、39、40(1)及40(2)段:對上市文件的某些具體披 露要求: 第6(1)及第6(3)段:其他債務證券在其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詳情,以及在上 述每家交易所及該等交易所之間的買賣及結算安排的有關詳情 第13段:說明用作支持境外優先股的淨有形資產 第30段:董事會就至少12個月內的運資金聲明 第32段:董事就無重大不利轉變發出的聲明 第39段:董事的服務合約之詳情 第40(1)及40(2)段:董事於本行資產中具有的利益關係,以及重要合約或安排的 詳情 附錄8第5段:就發行境外優先股支付交易徵費 附錄8第6段:就發行境外優先股交付交易費 - 24 - 認購協議的完成及境外優先股的發行受限於認購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的滿足或豁免。此 外,在特定情形下認購協議可能被終止。據此,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H股時務請審慎 行事。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股」 指 本行股本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為 601328,以人民幣交易的每股面值為1.00元人民幣的 普通股 「其他一級資本」 指 資本管理辦法賦予其(或任何等效或替代詞語)的涵義 「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 指 本行在任何時候認為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降至5.125% 件」 或以下 「代理協議」 指 本行就境外優先股與財務代理及收款代理等各方於 2015年7月29日當日或前後訂立的代理協議 「章程」 指 本行的公司章程 「本行」 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指 本行的董事會 「業日」 指 在紐約市和計算代理的指定辦事處所在城市的銀行均 對外開展一般業務(括外匯交易和外幣存款)的任何 一日,不括週六和周日 「計算代理」 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分行 「資本充足率」 指 資本管理辦法賦予其的涵義 「資本管理辦法」 指 中國銀監會於2012年6月7日頒佈並於2013年1月1日生 效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經不時修訂) - 25 - 「中國銀監會」 指 中國銀行業監督理委員會或其任何繼任實體 「Clearstream, Luxembourg」 指 Clearstream Banking, société anonyme 「條件」 指 境外優先股條款和條件 「轉股」 指 於轉股日將全部或部份境外優先股不可撤銷的、強制 性的轉換為相應數量的H股,該等H股的數量等於相關 持有人持有的境外優先股所對應的損失吸收金額(按照 1.00美元兌幣7.7555元的固定匯率兌換為幣)除以 有效的轉股價格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H股整數數量(須 受制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轉股日」 指 以下日期的次日: (a) 就任何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而言,以下兩 中較晚發生:(i)中國銀監會或相關機構(以適 用為準)認定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已發生 並通知本行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之日;及 (ii)本行公開通告發生該等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 事件(條件是本行應在收到中國銀監會通知後在可 行情況下盡快進行公告)之日;或 (b) 就任何無法生存觸發事件而言,以下兩中較晚 發生:(i)中國銀監會或相關機構(以適用為 準)認為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已發生並通知本行無法 生存觸發事件之日;及(ii)本行公開通告發生該等 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條件是本行應在收到中國銀監 會通知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公告)之日 「轉股價格」 指 每股H股幣6.51元的初始轉股價格或根據條件規定進 行調整後的轉股價格 - 26 - 「核心一級資本」 指 資本管理辦法賦予其(或任何等效或替代詞語)的涵義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 指 在任何時候均具有資本管理辦法賦予其(或任何等效或 替代詞語)的涵義,指本行該日的核心一級資本與本行 同日的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理委員會或其任何繼任實體 「股息支付日」 指 每年的7月29日 「股息率」 指 5.00%的年息率或適用的重置股息率(以適用為準) 「境內優先股」 指 本行不時向中國境內投資發行並以人民幣認購的任 何類別的優先股 「Euroclear」 指 Euroclear Bank SA/NV 「第一個重置日」 指 2020年7月29日 「財務代理」 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分行 「惠譽」 指 惠譽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 「總額證書」 指 一份代表境外優先股的股份總額證書,將以Euroclear 及Clearstream, Luxembourg代名人名義登記並存放在共 同存託人 「集團」 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H股」 指 本行股本中在香聯交所上市,股票代碼為3328,以 幣交易的每股面值為1.00元人民幣的境外上市外資 股 「香」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 27 - 「幣」 指 香的法定貨幣 「香上市規則」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香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豐銀行」 指 香上海豐銀行有限公司 「發行日」 指 2015年7月29日 「聯席全球協調人」 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分行、交銀國際證券有限 公司、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及香上 海豐銀行有限公司 「聯席牽頭經辦人」 指 認購經辦人及配售經辦人 「清算優先金額」 指 每股境外優先股的繳足資金全額,金額為20美元 「損失吸收金額」 指 指被轉股境外優先股的總計清算優先金額,該等被轉 股境外優先股總數為: (a) 就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而言: (i) 為將本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復至5.125%以 上所需的境外優先股數額(連同任何損失吸 收資本工具的減記或轉換);或 (ii) 如果所有境外優先股的轉股(連同任何損失 吸收資本工具的減記或轉換)不足以將本行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復至5.125%以上,則 全部境外優先股的數額;及 (b) 就無法生存觸發事件而言,全部境外優先股的數 額 「財政部」 指 中國財政部 - 28 - 「穆迪」 指 穆迪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無法生存觸發事件」 指 以下事件中的先發生: (a) 中國銀監會認定本行資本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 本行將無法生存;及 (b) 相關機構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 效力的支持,本行將無法生存 「發售通函」 指 日期為2015年7月22日的發售通函,以用於發售境外優 先股及境外優先股於香聯交所上市 「境外優先股股東」 指 境外優先股的持有人 「境外優先股」 指 本行將發行的股息率為5.00%的2,450,000,000美元非累 積永續境外優先股 「普通股」 指 H股及A股 「同等償還順序股息取消決 指 一項普通股股東決議,決定於有關決議日期後十二個 議」 月期間(或該決議規定的更長期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部 份以十二個月的整數倍計算)內,不可撤銷地取消支付 於決議通過日就境外優先股及發行在外具有同等償還 順序的義務分派到期應付或計劃支付的股息(如取消部 份股息,則以同比例取消) 「具有同等償還順序的義 指 本行資本中的任何其他系列優先股及任何其他和境外 務」 優先股享有或被表述為享有同等優先級別的本行任何 其他類別義務(無論由本行直接發行或由本行子公司發 行且由本行擔保或支持承諾而使其優先級別與或被表 述為與境外優先股相同的義務);為明確見,本定義 括境內優先股以及其他本行不時向中國境外投資 發行的境外優先股 - 29 - 「配售經辦人」 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分行、交銀國際證券有限 公司及香上海豐銀行有限公司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括香、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和台灣地區 「贖回前提條件」 指 就境外優先股的任何贖回而言指本行遵守下列條件: (a) 本行使用同等或更高質量的資本工具替換被贖回 的境外優先股,並且只有在本行收入能力具備可 持續性的條件下才能實施資本工具的替換;或 (b) 本行行使贖回權後的資本水平仍明顯高於中國銀 監會規定的監管資本要求 「S規例」 指 證券法下的S規例 「重置日」 指 第一個重置日及第一個重置日後五或五的倍數年份之 同一日 「重置股息率」 指 年股息率(以百分比表示),由計算代理於作為該重置 期點的那個重置日之前的兩個業日當日,按該重 置期的五年美國國債利率加上固定溢價每年3.344%確 定 「重置期」 指 第一個重置日(含該日)至下一個重置日(不含該日) 的時段,以及重置日(含該日)至下一個後續重置日 (不含該日)的各個後續時段 「人民幣」 指 中國的法定貨幣 「證券法」 指 《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 - 30 - 「股東」 指 普通股的持有人 「股東決議」 指 本行於2015年5月18日召開的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社保基金」 指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 「標普」 指 標準普爾評級服務公司 「認購協議」 指 本行就境外優先股與聯席全球協調人及聯席牽頭經辦 人於2015年7月22日訂立的認購協議 「認購經辦人」 指 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中信里昂證券 有限公司、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高盛(亞洲)有限 公司、花旗環球金融有限公司及摩根大通證券有限公 司 「一級資本充足率」 指 資本管理辦法賦予其(或任何等效或替代詞語)的涵義 「觸發事件」 指 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或無法生存觸發事件(以適 用為準) 「美國」 指 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及屬地、各州以及哥倫比亞特 區 「美元」 指 美元,美國屆時的法定貨幣 「清盤」 指 涉及本行的清算、解散、破產或涉及本行的其他類似 程序(但為進行重組、整合、聯合、合併或重整而進行 的且其條款已事先經境外優先股股東特別決議批准的 除外) 承董事會命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杜江龍 公司秘書 中國上海 2015年7月23日 - 31 - 於本公告發佈之日,本行董事為牛錫明先生、彭純先生、于亞利女士、胡華庭先生*、王 太銀先生*、劉長順先生*、王冬勝先生*、馬強先生*、雷俊先生*、張玉霞女士*、彼得 諾蘭先生#、陳志武先生#、蔡耀君先生#、于永順先生#、李健女士#及劉力先生#。 * 非執行董事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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