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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6-2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的委托,就交通银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交通银行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交通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和交通银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决议;

     3. 交通银行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交通银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交通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交通银行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交通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金杜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2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51,609,963,827 股,占交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96457%。金杜认为,上述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交通银行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关于聘用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7. 关于董事会换届方案的议案:

        (1) 选举牛锡明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2) 选举彭纯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3) 选举于亚利女士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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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选举侯维栋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5) 选举胡华庭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6) 选举王太银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7) 选举刘长顺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8) 选举王冬胜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9) 选举黄碧娟女士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0)   选举刘寒星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1)   选举刘浩洋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2)   选举罗明德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3)   选举于永顺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选举李健女士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15)   选举刘力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16)   选举杨志威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17)   选举柯成兴(Danny Quah)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18)   选举王能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8. 关于监事会换届方案的议案:

   (1) 选举宋曙光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 选举唐新宇女士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3) 选举夏智华女士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4) 选举赵玉国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5) 选举刘明星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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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选举顾惠忠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7) 选举闫宏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8) 选举张丽丽女士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9. 关于修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1. 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交通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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