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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A股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公告2016-07-06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 2016-01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7 元(税前)。

    2、本公司对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7 元;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以下简称“QFII”)、

境外法人股东及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43 元;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

东,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7 元。

    3、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2 日

    4、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3 日

    5、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3 日

    6、H 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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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以本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742.63 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7 元(税前),共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51 亿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除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13

日,现金股利发放日为 2016 年 7 月 1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

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纳税

    1、对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规

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币0.27元。

    (2)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 元,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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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10%。

    2、对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43元。

    3、对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本公司按

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43元。如认为取

得的股利收入需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号)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0.243元。

    5、对其他机构投资者与法人股东,本公司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7 元,

其所得税(如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二)派发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南光(集团)有限公

司及本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

东的现金股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可于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股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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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沪股通”投资者,其现金股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 A 股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H 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21-58766688

   传    真:021-58798398

   邮    箱:investor@bankcomm.com

    八、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