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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9-14  

						  证券代码:601328         证券简称:交通银行             公告编号:2016-02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境内发行优先股的批
复》(银监复〔2015〕660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2 号)核准,本公司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 4.5 亿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截至
2016 年 9 月 7 日,本公司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5,000,000,000 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 47,958,491 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44,952,041,509 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
证,并出具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
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 10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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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在上海与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
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6657701880002360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公司已开设专户,截至 2016 年 9 月 7 日,专户余
额为人民币 4,5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或保荐机构尚未收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凭
证的期间内,本公司按月(公历每月 15 日前)向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

    4、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本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公司改正并配合
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6、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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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本公司、保荐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以下日期(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收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凭证之日和保荐机构对本公司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较早者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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