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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7-08-2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7 年 8 月 24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行股份”,包括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的境内上市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A 股”),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交易的境外上市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H 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买卖”或“交易”包括:
   (一)购入、出售、转让、交换或认购本行股份;
   (二)提供、同意或与别人协议购入、出售、转让、交换或
认购本行股份;
   (三)取得或处置本行股份的购入、出售、转让、交换或认
购的权利或与别人协议取得或处置上述权利;
   (四)以本行股份设定担保;
    (五)以本行股份产生的任何其他证券权益;
    (六)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
将来的任何以本行股份为标的的期权。本款所称本行股份包括本
行 A 股、H 股及某公司股份(该公司 50%以上资产为本行 A 股及/
或 H 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
无特殊说明,上述人员的定义与相关法规一致。本办法对于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其配偶或未成年
子女,或代该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该部分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不予转让期限内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和监事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行股份:
   (一)知悉本行股价敏感信息起至该信息披露后两个交易日
止;
   (二)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 60 日内,或有关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三)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 30 日内;
   (四)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行推迟发布年度、半年度或季度业绩的,推迟期间亦不得
买卖本行股份。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行股份:
   (一)知悉本行股价敏感信息起至该信息披露后两个交易日
止;
   (二)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四)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本行股票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的所得
收益上缴本行。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足 1,000 股(含)
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所持有本行
股份的计算:
   (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二)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三)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
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行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行股份。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持本行股份信息的收集、汇总及申报。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号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有关其委任的
议案提交审议前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申报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在买卖本行股份前,应书面通知本行
董事长,收到董事长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可以
进行有关交易;董事长拟买卖本行股份的,需于交易前通知各位
董事,收到董事会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可以进
行有关交易。在上述情况下,须于有关董事、监事要求进行本行
股份买卖后 5 个交易日内回复有关董事、监事。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在当天通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以下资料,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在股份变动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本行 A 股,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
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
减持时间区间内,本行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行长买卖本行相联法团(定义
见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股份及其衍生产品的,应在
1 个交易日内通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对外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行
股份情况应于本行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
本行造成财产或声誉损失的,本行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
行处理或解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
本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等执行。如有抵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