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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H股公告2018-06-1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補充通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補充通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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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股東大會補充通告

茲提述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之通函及二零一七年
度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通告(「年度股東大會通告」),當中載有將於年度股東大會
上提請股東審議批准之相關決議案,以及本行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當中載有年度股東大會的地點及更改後的舉行時間。

除另有規定者外,本補充通告所用詞彙與年度股東大會通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茲補充通告年度股東大會將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一時三十分假座中
國上海市浦東大道2288號上海興榮溫德姆至尊豪廷酒店舉行,除年度股東大會通告所載
的決議案外,亦考慮及酌情批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作為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
東,依法並符合本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向本行提交的下列補充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15. 審議及批准委任任德奇先生為本行執行董事。

16. 審議及批准委任沈如軍先生為本行執行董事。
有關任德奇先生和沈如軍先生的履歷詳情,請參閱本補充通告的附錄一及附錄二。

                                                                    承董事會命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顧生
                                                                      公司秘書

中國上海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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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1)    有關將於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呈之其他決議案、出席年度股東大會之資格、委任代表、註冊
       登記手續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詳情,請參閱本行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之通函及年度股
       東大會通告;有關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之詳情,請參閱本行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
       一日之公告。

(2)    由於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之通函及年度股東大會通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第一份
       代表委任表格」)並無載列本補充通告之新增決議案,一份新代表委任表格(「第二份代表委
       任表格」)已製備並將隨附本補充通告一併奉上。該表格亦已刊登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網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網站(www.bankcomm.com)。

(3)    擬委任代表出席年度股東大會而仍未送交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至本行於香港之H股股份過戶
       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之H股持有人,須按隨附的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
       之指示填妥,並將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交回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其地址為香港灣
       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年度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
       舉行時間24小時前以專人送遞、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在此情況下,H股股東不應遞交第一
       份代表委任表格至本行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

(4)    已遞交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至本行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之H股股東務須注意:

       (i)    如未遞交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至本行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則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如
              已正確地填妥)將被視為有效代表委任表格。除年度股東大會通告及第一份代表委任
              表格所載決議案外,股東就此委任之代表,將有權按其意願就於年度股東大會上正式
              提呈之任何決議案(包括本補充通告所載之新增決議案)投票或放棄投票;

       (ii)   如股東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一時三十分或之前將第二份代表委任
              表格遞交至本行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不論填寫正確與否)將撤
              銷及取代股東先前遞交之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如已正確地填
              妥)將被視為有效代表委任表格;及

       (iii) 如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一時三十分之後方遞
             交至本行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無效。股東先前已遞交
             之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將不會被撤銷。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如已正確地填妥)將被視
             為有效代表委任表格。除年度股東大會通告及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所載決議案外,股
             東就此委任之代表,將有權按其意願就於年度股東大會上正式提呈之任何決議案(包
             括本補充通告所載之新增決議案)投票或放棄投票。

(5)    股東務請注意,填妥及交回第一及╱或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年度股
       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於本補充通告發佈之日,本行董事為彭純先生、王冬勝先生*、侯維棟先生、
王太銀先生*、宋國斌先生*、何兆斌先生*、黃碧娟女士*、劉寒星先生*、羅明德先生*、
劉浩洋先生*、陳志武先生 # 、于永順先生 # 、李健女士 # 、劉力先生 # 、楊志威先生 #
及胡展雲先生#。

*     非執行董事
#
      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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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一:

有關任德奇先生的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任德奇先生,55歲,中國國籍,高級經濟師。任先生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岳陽長嶺支行、岳陽市中心支行、岳陽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信貸管理委員會辦
公室、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歷任中國建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
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銀行副行長,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國銀行執行董
事、副行長,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任先生1988年於清
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任先生並無擔任本行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任何其他職位,亦無於過
往三年擔任任何其他上市公眾公司之董事職務。任先生與本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
要股東概無任何關係,且並無於本行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之任何股份、相關股份或債券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會並不知悉任何其他有關任先生的委任而須提請股東注意之事
宜,亦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第(h)至
(v)項的規定予以披露。

本行將不會與任先生訂立任何特定服務年期的服務合約。根據公司章程,任先生作為本
行執行董事之任期將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其任職資格之日起至本行2018
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並有資格重選連任。如獲委任,任先生將從本行領取薪酬,
其薪酬將根據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定以及年度經營績效考核情況釐定,包括工資、酌情獎
金和法定社會保障福利。




                                     - 3 -
附錄二:

有關沈如軍先生的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沈如軍先生,54歲,中國國籍。沈先生1985年1月至1998年12月歷任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
分行會計處科員、副科長、科長、副處長,計劃處副處長(主持工作)、處長;1998年12
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國工商銀行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2003年11月至2008年7月任中國工
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長;2008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中國工商銀行財務會計部總經理;
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任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2015年3月起任本行副行長。
沈先生2001年於河海大學技術經濟學院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沈先生並無擔任本行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任何其他職位,亦無於過
往三年擔任任何其他上市公眾公司之董事職務。沈先生與本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
要股東概無任何關係。於本補充通告日期,沈先生持有20,000股本行H股股份。除上文所
披露者外,沈先生並無於本行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任何
股份、相關股份或債券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會並不知悉任何其他有關沈先生的委任而須提請股東注意之事
宜,亦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第(h)至
(v)項的規定予以披露。

本行將不會與沈先生訂立任何特定服務年期的服務合約。根據公司章程,沈先生作為本
行執行董事之任期將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其任職資格之日起至本行2018
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並有資格重選連任。沈先生2015年已加入本行,並從本行領
取薪酬,如獲委任為本行執行董事,其薪酬將繼續根據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定以及年度經
營績效考核情況釐定,包括工資、酌情獎金和法定社會保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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