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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H股公告2018-11-16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持牌證
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出售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及回執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持牌證券商或其他代理,
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03328    4605


                             (1)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2)建議發行二級資本債券
                                (3)董事薪酬方案
                                (4)監事薪酬方案
                      (5)建議修改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權
                                       及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本行謹訂於2019年1月4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假座中國上海市浦東大道2288號上海興榮
溫德姆至尊豪廷酒店舉行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的第13頁至第16頁。

如 閣下欲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 閣下須按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
交回表格。H股持有人須將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行於香港之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
登記有限公司,其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臨
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以專人送遞、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屆時仍可親身出席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如 閣下擬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須於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或之前將填妥
的回執交回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或本行董事會辦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目      錄


                                                                                                                            頁碼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序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建議發行二級資本債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董事薪酬方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監事薪酬方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6.       建議修改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7.       臨時股東大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8.       推薦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i -
                                       釋    義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公司章程」                    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經不時修訂)


「A股」                         指   本行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之內資股,
                                     其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以人民幣買賣


「本行」                        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之股份
                                     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份別於香港聯交所及上海證
                                     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會」                      指   本行董事會


「中國銀保監會」                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董事」                        指   本行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                指   本行將於2019年1月4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召
                                     開之臨時股東大會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股」                         指   本行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之境外上市
                                     外資股,其於香港聯交所上市並以港元買賣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2018年11月13日,即於本通函付印前,確定本通函
                                     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指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香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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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    義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指   本行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A股及╱或H股


「監事」     指   本行監事


「監事會」   指   本行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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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函件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03328     4605

執行董事:                                     註冊地址:
彭 純先生                                      中國(上海)
任德奇先生                                     自由貿易試驗區
侯維棟先生                                     銀城中路188號

非執行董事:                                   香港營業地點:
王冬勝先生                                     香港
王太銀先生                                     中環
宋國斌先生                                     畢打街20號
何兆斌先生
黃碧娟女士
劉寒星先生
羅明德先生
劉浩洋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于永順先生
李 健女士
劉 力先生
楊志威先生
胡展雲先生
蔡浩儀先生

致股東

敬啟者:


                          (1)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2)建議發行二級資本債券
                             (3)董事薪酬方案
                             (4)監事薪酬方案
                   (5)建議修改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權
                                    及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 3 -
                                      董事會函件

1.     序言

       謹此提述本行日期為2018年10月26日有關董事、監事薪酬方案之公告以及日期為2018年
11月8日有關建議委任執行董事之公告。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其中包括)(i)建議委任執行董事;(ii)建議發行二級資本債
券;(iii)董事薪酬方案;(iv)監事薪酬方案;以及(v)建議修改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權之詳情,
以令   閣下可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投票贊成或反對建議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2.     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董事會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決議建議委任吳偉先生(「吳先生」)為本行執行董事、董
事會戰略委員會(普惠金融發展委員會)委員及董事會社會責任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委員。


       委任吳先生為執行董事須經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批准及中國銀保監會核准其任職資格
後方可作實。吳先生於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任職,將自其執行董事任職資格獲中國銀保監會核
准之日生效。


       吳偉先生之履歷詳情如下:


       吳偉先生,49歲,中國國籍。吳先生1994年7月至1995年10月在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
行稽核處工作;1998年7月至2010年1月歷任本行財務會計部財務處主管、副處長、副總經
理,預算財務部副總經理、總經理;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本行遼寧省分行行長;2011年
10月至2013年7月任本行預算財務部總經理;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歷任本行投資銀行部總經
理、投資銀行業務中心總裁,其中2014年12月起兼任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2015年4月至
2017年8月任本行首席財務官,兼任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2017年9月起任本行副行長兼首
席財務官。吳先生1998年於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生部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吳先生持有96,000股本行A股股份及20,000股本行H股股份。除
上文所披露者外,吳先生並無擔任本行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任何其他職位,亦無於過往三年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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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函件

任任何其他上市公眾公司之董事職務;吳先生與本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概無關
係,且並無於本行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任何股份、相關股份
或債券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會並不知悉任何其他有關吳先生的委任而須提請股東注意之事
宜,亦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規定予以披露。


     本行將不會與吳先生訂立任何特定服務年期的服務合約。根據公司章程,吳先生作為執
行董事之任期將自中國銀保監會核准其任職資格之日起至本行2018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
並有資格重選連任。吳先生2015年4月起擔任本行首席財務官,並從本行領取高管薪酬,如獲
委任為執行董事,其薪酬將繼續根據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定以及年度經營績效考核情況釐定,包
括工資、酌情獎金和法定社會保障福利。


     該議案將以普通決議案提呈臨時股東大會,供股東審議及批准。


3.   建議發行二級資本債券

     為增强持續發展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
行)》以及本行資本管理規劃,本行近年來通過內源性積累和外源性補充,保持良好的資本充足
水平和合理的資本結構。鑒於本行現有資本工具陸續到期,為做好續發銜接,董事會決議建議
發行減記型合格二級資本債券。根據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權方案》的規定,建議發
行減記型合格二級資本債券須待股東於本行股東大會上批准。


     有關建議發行二級資本債券之主要條款如下:


     發行總額:                        不超過800億元人民幣。


     工具類型:                        減記型合格二級資本債券,符合中國銀保監會《商業
                                       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可用於補充
                                       商業銀行的資本。


     期限:                            不少於5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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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函件

     發行市場: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損失吸收方式:                  當發行文件約定的觸發事件發生時,採用減記方式吸
                                     收損失。


     發行利率:                      參照市場利率確定。


     募集資金用途:                  用於補充二級資本,優化資本結構,促進業務穩健發
                                     展。


     發行方案決議有效期:            自股東大會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為穩妥推進本期債券發行工作,建議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並由董事會授權高級管
理層或其授權代表辦理具體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 根據上述發行方案以及相關監管機構的規定和審批要求,決定債券的具體條款,包
          括但不限於在觸發事件發生時,減記型合格二級資本債券能夠立即按照約定進行減
          記;確定債券的發行批次、發行時間、發行規模、債券期限、債券利率、價格、發
          行對象、發行方式、兌付方式等所有相關事宜。


    (二) 修改、簽署、執行債券發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協議、合同和相關文件,聘請仲介機
          構,以及其他發行有關的事宜。


    (三) 辦理債券發行的相關報批手續,根據有關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要求製作、修改、
          報送該等發行的申報材料。


    (四) 根據有關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政策要求以及市場情況的變化,對債券發行的相關
          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涉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重新表決的事項除外。


     上述授權期限自股東大會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該議案將以特別決議案提呈臨時股東大會,供股東考慮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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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函件

4.     董事薪酬方案

       根據《公司法》、財政部有關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管理辦法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
辦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相關考核評估結果,本行2017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擬定如
下: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單位:人民幣萬元,均為稅前數據


                                                  2017年從本行獲得的稅前報酬情況
                                                             社會保險、
                                                             企業年金、
                                                               補充醫療
                                                             保險及住房                                  是否在股東
                                                               公積金的                                  單位或其他
                                                                   單位            其他   2015-2017年        關聯方
            姓名      職務                       應付年薪      繳存部分      貨幣性收入   任期激勵收入     領取薪酬


            彭 純     董事長、執行董事              67.20          16.77              0          45.44            –
            侯維棟    執行董事、副行長              60.48          16.33              0          40.90            –
            王太銀    非執行董事                   150.77          15.90              0              0            –
            宋國斌    非執行董事                    50.26           7.57              0              0            –
            何兆斌    非執行董事                    50.26           7.57              0              0            –
            牛錫明    原董事長、原執行董事          55.20          17.73              0          40.10            –
            于亞利    原執行董事、原副行長          60.48          16.33              0          40.90            –
            胡華庭    原非執行董事                  50.26           5.14              0              0            –
            劉長順    原非執行董事                 100.51          10.49              0              0            –




                                                - 7 -
                                         董事會函件

            註:


            1.     2015年起,本行中央管理的董事,其薪酬按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相關辦法執
                   行。上表中董事稅前薪酬為2017年度該等人士任職期間全部年度報酬數額,其中包括已
                   於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數額,不含發放的以前年度績效年薪。


            2.     王太銀先生、宋國斌先生、何兆斌先生、胡華庭先生、劉長順先生的應付年薪中,部分績
                   效年薪根據以後年度經營業績和風險暴露情況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三
                   年。


            3.     自2017年8月31日起,宋國斌先生、何兆斌先生任本行非執行董事,表中數據為2017年擔
                   任非執行董事領取的報酬。


            4.     自2018年2月1日起,牛錫明先生不再擔任本行董事長、執行董事,表中數據為2017年擔
                   任董事長、執行董事領取的報酬。


            5.     自2018年6月1日起,于亞利女士不再擔任本行執行董事、副行長,表中數據為2017年擔
                   任執行董事、副行長領取的報酬。


            6.     自2017年4月26日起,胡華庭先生不再擔任本行非執行董事,表中數據為2017年擔任非執
                   行董事領取的報酬。


            7.     自2017年8月31日起,劉長順先生不再擔任本行非執行董事,表中數據為2017年擔任非執
                   行董事領取的報酬。


            8.     獨立非執行董事年度薪酬標準已經本行200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為每年稅前人民幣
                   25萬元。部分獨立非執行董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未從本行領取薪酬。


            9.     除以上人士外,其他非執行董事不從本行領取薪酬。


            10.    本行董事的任職起止時間參見本行2017年度報告及有關人員任職變動公告。


            該議案將以普通決議案提呈臨時股東大會,供股東審議及批准。


5.     監事薪酬方案

       根據《公司法》、財政部有關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管理辦法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
辦法》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相關考核評估結果,本行2017年度監事薪酬方案擬定如
下:




                                              - 8 -
                                    董事會函件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監事薪酬方案


                                                              單位:人民幣萬元,均為稅前數據


                                            2017年從本行獲得的稅前報酬情況
                                                        社會保險、
                                                        企業年金、
                                                          補充醫療                                 是否在股東
                                                        保險及住房                                 單位或其他
                                                      公積金的單位           其他   2015-2017年        關聯方
     姓名         職務                     應付年薪       繳存部分     貨幣性收入   任期激勵收入     領取薪酬


     宋曙光       監事長                      67.20          18.27              0          45.44            –

     註:


     1.       2015年起,本行中央管理的監事,其薪酬按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相關辦法執
              行。上表中監事稅前薪酬為2017年度該等人士任職期間全部年度報酬數額,其中包括已
              於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數額,不含發放的以前年度績效年薪。


     2.       外部監事年度薪酬標準已經本行200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為每年稅前人民幣20萬
              元。部分外部監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未從本行領取薪酬。


     3.       本行職工監事以職工身份領取所在崗位薪酬,作為職工監事未再額外領取薪酬。


     4.       除以上人士外,其他監事不從本行領取薪酬。


     5.       本行監事的任職起止時間參見本行2017年度報告及有關人員任職變動公告。


     該議案將以普通決議案提呈臨時股東大會,供股東審議及批准。




                                         - 9 -
                                         董事會函件

6.   建議修改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權

     根據新形勢下本行經營發展工作的實際需要,為進一步提高決策效率,本行建議提請股
東大會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權方案》中的「債券發行審批權」、「債權
投資審批權」、「信貸資產核銷審批權」和「對外贈予審批權」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完善。修訂對
照表請見下。


      序號     條款             修訂前條款                        修訂後條款

      1        二、債券發行審   當年發行普通金融債券(不包括次    當年發行普通金融債券(不包括次
                      批權      級債券、可轉換債券等補充資本金    級債券、可轉換債券等補充資本金
                                性質的公司債券)金額不超過最近    性質的公司債券)新增餘額不超過
                                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值1%的,由      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值1%
                                董事會審批。                      的,由董事會審批。

      2        三、債券投資審   (一) 對中國國債(含財政部代理 (一) 對中國國債(含財政部代理
                      批權            發行、代辦兌付的地方政府          發行、代辦兌付的地方政府
                                      債券)和債券評級為投資級          債券)和債券評級為投資級
                                     (含)以上的主權國家及地區        (含)以上的主權國家及地區
                                      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          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
                                      券、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國          券、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國
                                      家開發銀行債券、中國農業          家開發銀行債券、中國農業
                                      發展銀行債券、中國進出口          發展銀行債券、中國進出口
                                      銀行債券、中國工商銀行債          銀行債券、中國工商銀行債
                                      券、中國農業銀行債券、中          券、中國農業銀行債券、中
                                      國銀行債券、中國建設銀行          國銀行債券、中國建設銀行
                                      債券和中國鐵道部債券的投          債券和中國鐵路總公司債券
                                      資,由董事會審批。                的投資,由董事會審批。




                                               - 10 -
                                         董事會函件


        序號   條款              修訂前條款                       修訂後條款

        3      六、資產核銷審   (一) 信貸資產核銷審批權         (一) 信貸資產核銷審批權
                      批權
                                       單戶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          單戶本金不超過人民幣25億
                                       元的信貸資產核銷事項,由          元的信貸資產核銷事項,由
                                       董事會審批。                      董事會審批。

        4      九、對外贈予審    九、 對外贈予審批權              九、 對外捐贈審批權
                      批權
                                       單項對外贈予支出不超過人          單項對外捐贈支出不超過人
                                       民幣800萬元,且當年對外           民幣800萬元,且當年對外
                                       贈予支出總額不超過人民幣          捐贈支出總額不超過人民幣
                                       1,000萬元與本公司上一年           2,500萬元與本公司上一年
                                       度淨利潤萬分之三之和,由          度淨利潤萬分之三之和,由
                                       董事會審批。                      董事會審批。


       該議案將以普通決議案提呈臨時股東大會,供股東審議及批准。


7.     臨時股東大會

       本行謹訂於2019年1月4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假座中國上海市浦東大道2288號上海
興榮溫德姆至尊豪廷酒店舉行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的第13頁至第16
頁。


       如   閣下欲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           閣下須按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
填妥及交回表格。H股持有人須將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行於香港之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
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其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最遲
須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以專人送遞、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屆時仍可親身出席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
票。


       如   閣下擬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須於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或之前將
填妥的回執交回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或本行董事會辦公室。




                                              - 11 -
                                   董事會函件

8.   推薦意見

     董事會認為上述決議案均符合本行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因此,董事會建議股東於臨
時股東大會上投票贊成相關決議案。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顧生
                                                                   公司秘書
                                                                     謹啟


2018年11月16日




                                      - 12 -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03328      4605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茲通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將於2019年1月4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假座
中 國 上 海 市 浦 東 大 道 2 2 8 8 號 上 海 興 榮 溫 德 姆 至 尊 豪 廷 酒 店 舉 行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臨 時 股 東 大
會」),藉以處理下列事項:


                                                    普通決議案


       1.     審議及批准委任吳偉先生為本行執行董事。


                                                    特別決議案


       2.     審議及批准關於發行二級資本債券的議案:


             「動議:


              (a)     授權本行發行減記型合格二級資本債券,發行總額合計不超過人民幣800億
                      元;及


              (b)     授權董事會,並由董事會授權高級管理層或其授權代表辦理具體事宜,包括
                      但不限於:


                      (i)    根據上述發行方案以及相關監管機構的規定和審批要求,決定債券的
                             具體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在觸發事件發生時,減記型合格二級資本債
                             券能夠立即按照約定進行減記;確定債券的發行批次、發行時間、發
                             行規模、債券期限、債券利率、價格、發行對象、發行方式、兌付方
                             式等所有相關事宜;




                                                       - 13 -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ii)   修改、簽署、執行債券發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協議、合同和相關文
                        件,聘請仲介機構,以及其他發行有關的事宜;


                 (iii) 辦理債券發行的相關報批手續,根據有關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製作、修改、報送該等發行的申報材料;以及


                 (iv)   根據有關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政策要求以及市場情況的變化,對債
                        券發行的相關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涉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規定須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重新表決的事項除外。


                 上述授權期限自股東大會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普通決議案


     3.    審議及批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行董事薪酬方案。


     4.    審議及批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行監事薪酬方案。


     5.    審議及批准建議修改本行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授權方案。


                                                                        承董事會命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顧生
                                                                         公司秘書


中國上海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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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附註:


1.       暫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及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之資格


         凡於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營業時間結束時登記在本行H股股東名冊之股東,可憑護照或其他身份證
         明文件出席臨時股東大會。


         本行將於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至2019年1月4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
         手續,在此期間不會進行股份過戶登記。


         擬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之H股持有人,須不遲於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之前,將正式蓋
         印之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一併交回本行之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
         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2.       委任代表


         凡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之股東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為股東)作為其
         股東代理人,代表其出席臨時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


         委任超過一名股東代理人之股東,其股東代理人只能按實際擁有股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須以
         書面形式委任代理人,並由委任人簽署或由其以書面形式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如股東為法人,委任書須
         加蓋法人公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權之代表簽署。如該委任書由委託人之授權人簽署,則該授權委託書
         或其他授權文件必須經過公證證明。


         經過公證之委託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連同股東代表委任表格必須在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舉行前24
         小時以專人送遞、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本行之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本行之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是香港
         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其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聯繫電話:(852)2862
         8555,聯繫傳真:(852)2865 0990)。


3.       回執


         擬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之股東應於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或之前,將擬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之回執(將連
         同本通告寄發予股東)送達本行董事會辦公室或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回執可通過來人、來函或
         傳真方式送遞,未有交回回執並不影響股東親身出席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權利。本行董事會辦
         公室地址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聯繫電話:(8621)5876 6688,聯繫傳真:
         (8621)5879 8398,郵遞區號:200120)。聯絡人為潘先生、楊先生。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
         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聯繫電話:(852)2862 8555,聯繫傳真:(852)2865
         0990)。


4.       臨時股東大會的投票方式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39(4)條的規定,在股東大會上,股東所作的任何表決
         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據此,臨時股東大會主席將要求就臨時股東大會擬表決的決議以投票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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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5.      其他事項


        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預計需時半日。股東(親身或其委任代理人)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之交通和食宿
        費用自理。股東或其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時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上述的授權文件,並需提供身
        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文件的複印件一份,個人股東的文件的複印件須由個人簽字而法人股東的文件的複印
        件須加蓋公司公章。


        於本通告發佈之日,本行董事為彭純先生、任德奇先生、王冬勝先生*、侯維棟先生、王
太銀先生*、宋國斌先生*、何兆斌先生*、黃碧娟女士*、劉寒星先生*、羅明德先生*、劉浩洋
先生*、于永順先生 # 、李健女士 # 、劉力先生 # 、楊志威先生 # 、胡展雲先生 # 及蔡浩儀先生 # 。

*    非執行董事

#
     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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