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
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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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决议。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
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4 日上午 09 点 30 分在上海
市浦东大道 2288 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如期举行,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任德奇副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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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A 股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4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1 月 4 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50,735,54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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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以投票方式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1. 关于选举吴伟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5. 关于修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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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