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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交通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06-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4 年 7 月 30 日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11 月 18 日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1 年 8 月 18 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2 年 3 月 28 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4 年 4 月 29 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22 年 6 月 28 日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本行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
本工作规则和董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对
本行内部及外部审计、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本行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至七名非执行董事组成,成员
原则上独立于本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根据有关上市规则及其他监管
要求,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者具备适当会计或相关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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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专长。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
少于 20 个工作日。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
责;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委员会所讨论
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
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六)签发会议决议或会议书面审议意见;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非执
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
可以根据上述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果因缺额导致委员人数低于五名,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
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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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用、续聘或者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
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具体实施事项;审核相关
审计费用和聘用条款;
    (二)监督及评估本行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及外
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三)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内部审计
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考核结果及时送达监事会;
    (四)协调本行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在本行内部有足
够资源运作并具有适当地位;
    (五)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检查会计政策及
实务,监督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并对财务报告发表意
见;
    (六)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检查内部控
制(包括财务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评估本行员工举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其他不
正当行为的机制,以及本行对举报事项作出独立公平的调查,
并采取适当行动的机制;
    (八)受理本行员工及其他与本行有交易者(如客户及
供应商)以非公开及不具名方式向委员会提出其对本行不当
事宜的关注;
    (九)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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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广泛搜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基
础上,对聘用、续聘、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委托,负责落实为本行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聘用的实施工作,组织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
标文件,选派委员参加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
专业性,以及聘用条款及酬金的公允性。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与会计师事务所辞职或解聘有
关的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工作的独立客观性、审计程序的有效性,以及督促外部审
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
计计划、审计方式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如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该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明,并将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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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
策并予以执行。本行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的,
应事先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时限内审议本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以及财务报告中所载有关财务汇报的重大意见,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特别说明下列事项:
    (一)重大会计政策及实务的变更;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审计而作出的重大调整;
    (四)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行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对财务信息
披露的要求。
    第十二条 就第十一条所述事项,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并至少每年与为本行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两次会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考虑
有关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应反映的重大事项及本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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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提出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督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具体包括:
    (一)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掌握年报审计工作整体进度;
    (三)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阅本行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并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以及有关汇报
责任;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加强沟通,并在其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再次审阅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向董事会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
披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检查下列事宜,并向董
事会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控制
制度向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和《审核情况说明函
件》,本行员工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控制制度等向
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
    审计委员会应检查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上述事宜作出
及时回应或采取适当措施,并应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前述
《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审议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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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并将审议意见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审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督促实施,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
有效性提出意见,督促重大问题整改,并向董事会报告。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给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重要问
题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审阅本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估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执行情况,督促内部控制
缺陷的整改,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与高级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高
级管理层已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应研究有关内部控制事
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高级管理层的回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职责审议其他事项的,应当
将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经董事会专门授权,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授权
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授
权事务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
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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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书
面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会议
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出通知。会议通知可
以专人送达或通过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书面传
签形式召开。
    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的,可以采用电话、视频或其他
即时通讯方式为委员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委员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的,须在会前经主任委员提议并
经其他委员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同意。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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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本行监
事列席会议。根据情况,可邀请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人员以及为本行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记录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作为本行
档案永久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
事会;审议意见应当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作为本行档案永
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组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委员会的工作
机构,负责信息收集、研究支持、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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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工作。工作组的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管理
部、风险管理部/内控案防办、审计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协助。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委员会审议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高级管理层、内部
审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会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
进行调查研究;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
    (六)协助委员了解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专业协助;
    (七)其他由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本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行
《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处理。本工作规则与新颁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规定有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及修订,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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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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