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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06-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2 年 6 月 28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
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公司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本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本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
容和要求披露信息。
    (二)持续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本公司的持续责任,
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本公司应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所有投资者具有平
等获得信息的权利。
    (四)自愿披露原则。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为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
司网站、本公司自行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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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同时将披露的信息置备于本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本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同一内容的信息在上述第三条信息披
露渠道披露的时间不晚于其他媒体披露时间,在不同媒体上
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应一致。
    第五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同时采用中文和外
文文本,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各分行、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
行、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汇总、识别以及公开披露信息
的组织编制工作,统一办理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负
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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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条   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3.本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4.本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本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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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本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12.本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本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4.本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本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18.本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19.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0.本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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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本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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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九条    本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要求,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
    年度报告需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20 天内披露;中
期报告需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天内披露;
季度报告需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九个月结束后的 30
天内披露。若上市地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对重大事件进行及时地信
息披露: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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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当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述书面确认意见和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外聘法律顾问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
审议;
    (五)除监事会公告由监事长签发外,其他公告由董事
长、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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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有权以本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决议或书面授权的董事、行长、副行长;
    (三)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   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公司发布的公
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总行各部门应根据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和电子
文档形式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数据。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
完成。
    真实、准确、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文稿(包括电子文件)应简洁、清晰、明了,不
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二)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数据前后一致,格
式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分行、子公
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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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九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
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在
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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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其知悉的本公司重大信息。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
本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披露本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五)董事应认真阅读本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
共媒体有关本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六)本公司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督本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会对信息披
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
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二)监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责任的行为。
    (三)监事会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知悉监事会重大信息。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
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
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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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公司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本公司未经公开披露
的信息。
    (七)监事会拟对外披露涉及检查本公司的财务,对董
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
通知董事会。
    (八)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报告董
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
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负责人,负
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
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
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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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
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
各部门、各分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
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同时必须保证这
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
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
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三)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
布本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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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本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控股子公司
应认真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控股子公司在日常
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信
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总行各部门应保持与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有效的沟
通,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三)总行各部门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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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报告,并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骨干人员为重大信息日常联
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四)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
信息。
    (五)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机
制,及时向总行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
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
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暂缓与豁免披
露标准的,应当根据《交通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
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发生以下
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
并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三)故意泄漏信息的;
    (四)擅自披露信息的。


                  第五章    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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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公司在披露定期业绩公告期间,实行信息
披露缄默期制度,每年四次,缄默期一般为每年发布定期业
绩前的一个月。
    在缄默期内,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有关当期经营情况的媒
体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和投资者见面会。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事务管理严格按照
《交通银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子公
司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本公司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对其知晓的本公司尚未
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
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公司
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
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有
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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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
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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