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下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分配 2019 年上半年现金股利每 10 股人民币
0.20 元,共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77,381,414.00 元,占当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32.91%。2019 年下半年拟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下半年利润分配方案,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公司 2020
年的各项业务发展资金需求较大,为了保持公司持续发展能
力,我们同意 2019 年下半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在境内外市场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
制财务报表并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在境内外市场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刊发的《有关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
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
所的咨询总结》,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H 股
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本次会计准则统一符合公司
和所有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在境内外市场统一采用中国企业
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决定。
公司拟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
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了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
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四、关于《2019 年度董事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19 年公司董事均能够勤勉尽责,认真
审慎的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情形。公司 2019 年度董事考核及薪酬情况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中州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和融资需要,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