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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证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06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90 号)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773,814,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71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3,644,663,940.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 27,534,113.6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617,129,826.33 元。
    2020 年 7 月 24 日,河南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
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验资报告》(豫兴华验字[2020]第 01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截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
                                    1
下:
序                                                                    存放募集资金余额
          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号                                                                          (元)
       中原证券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                                             41050110248700000184   1,119,863,940.00
       份有限公司   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
       中原证券股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419901015160017101     1,0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
       中原证券股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999156140250000020       8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中原证券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19014528996705           7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营业部
                             合计                                     3,619,863,94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泽夏、吴凌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28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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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户行无故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
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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