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 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另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州 证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简称为“中 州证券”)。由于受疫情影响,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地点变更的公告》,另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网站发布了中州证券变更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地点的公告。前述通知 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会议通告 的时间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和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交易结束 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37 人, 代表股份 1,594,923,02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4.351984%;其中,A 股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1,490,479,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2.102453%;H 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4,443,13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249531%;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 A 股中小投资者共 35 人,代表股份 667,496,04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4.376753%。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菅明军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律师对现场表决投票情况 进行了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94,732,72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8068%;反对票为 190,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1932%;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94,598,42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648%;反对票为 227,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4270%; 弃权票为 97,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6082%。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667,268,44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02%;反对票为 227,600 股,占出席会 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409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3.1 选举菅明军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662,42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03454%。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8,351,24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644895%。 3.2 选举李兴佳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565,9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397404%。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8,362,84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646633%。 3.3 选举张秋云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554,32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396676%。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8,351,23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644894%。 3.4 选举王立新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554,32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396676%。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8,351,23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644894%。 3.5 选举田圣春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4,131,1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307443%。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7,196,03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471829%。 3.6 选举张笑齐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547,12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396225%。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8,344,03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643815%。 3.7 选举陆正心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547,12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396225%。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8,344,03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643815%。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4.1 选举于绪刚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306,7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381152%。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8,404,738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652909%。 4.2 选举张东明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4,390,61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323713%。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7,261,63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481657%。 4.3 选举陈志勇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644,41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02325%。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8,400,43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652265%。 4.4 选举曾崧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801,71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12188%。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78,404,73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652909%。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5.1 选举鲁智礼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801,7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12188%。 5.2 选举魏志浩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813,31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12915%。 5.3 选举张宪胜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801,71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12188%。 5.4 选举张博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4,258,01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315399%。 5.5 选举项思英为第七届监事会独立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801,71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12188%。 5.6 选举夏晓宁为第七届监事会独立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505,801,71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1218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