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原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1-2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规定和《中
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1 -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2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及股东
通函(如适用)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 3 -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

台等网络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查看
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按规定及时处理和
回复。

    (四)公司网站:
    1、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2、公司应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五)电话咨询、传真咨询: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六)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2、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组织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 4 -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

   2、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3、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
   4、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1)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前公告,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
   (2)公司应对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3)公司应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互动形式可根据
条件采取文字、视频、语音等。
   (八)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及其他方式。

                             - 5 -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接受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发布、透漏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
他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应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必要
时可适当回应。按交易所规定和要求应当公告的,须及时就相关
情况作出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战略发展部、证券研究所、计划财务总部、风险管理总部、信息
技术总部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 6 -
    (六)与大股东、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性联系,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七)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八)收集汇总公司有关信息,及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

    (九)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撰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报告。

    (十一)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部主要职责:
    (一)加强媒体合作,建立并维护与媒体的良好关系。
    (二)关注媒体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报告舆情信息,
促使媒体合法、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对接安排媒体对公司的咨询、采访、报道。
    (四)依法合规组织开展公司宣传工作。
    (五)配合参与公司分析师调研、业绩发布会及路演等投资
者交流活动,协助撰写推介材料、参与相关会议以及媒体邀约等。
    (六)配合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及时提供公司发展战略、总
体经营情况、核心竞争力等信息。
    (七)公司安排的其他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研究所主要职责:
    (一)通过对公司每股指标、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偿债能
力、运营能力、成长能力、行业地位、概念板块等关键指标和因
素的分析,定期、不定期撰写关于公司分析报告,供内部参考使

                           - 7 -
用。
   (二)加强与业内其他证券分析师的交流,并建立并保持良

好的关系。
   (三)参与分析师调研、业绩发布会及路演等投资者交流活
动的组织工作,协助邀约行业分析师、撰写公司推介材料、参与

相关会议等。
   (四)公司安排的其他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总部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及时报送重大信息,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配合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及时提供公司经营的财务信息,
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前做好保密工作。
   (三)配合参与公司分析师调研、业绩发布会及路演等投资
者交流活动,协助撰写公司推介材料、参与相关会议等。
   (四)公司安排的其他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总部组织开展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总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技术支
持。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在职责范围内配
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 8 -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

容易接触到公司,具有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
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授权人员与分析师及媒体记者等特定
对象进行现场沟通前,应要求其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及身份证明文
件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1),但公司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授权人员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
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需要求其改正。

                           - 9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
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

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授权经办部门应将调研过程及
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由来访人与接受采访的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同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2),并在 1

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备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组织的投资者调研、分析师调研活动,在满足上述要求
的基础上,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将调研活动通过上交

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公开说明会的,原则上应提前刊登公告,
提示投资者参加。公开说明会召开后,及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开说明会的会议记录通过上交
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八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中违法违规的,经调查属
实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并按
照公司合规问责管理办法等进行问责、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准则及公司廉洁从业相关规定,遵守职业

                           - 10 -
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 中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CCSC-1-202085/OB)同步废

止。




                          - 11 -
    附件 1
                         承 诺 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
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12 -
         附件 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公司现场接待        电话采访、调研        公开说明会   定
   调研形式
                  期报告说明会      重要公告说明会        其它场所接待

来访人员姓名及

其所在单位

日期、时间

来访地址

接待人员姓名及

其职务




主要内容:




   附件清单           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书面记录等(含签字页)

   日期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