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5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南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12F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 邮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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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22】461 号
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
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将《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
《通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等内容告知了全体股东。《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 点 30 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超过法定日期 15 日。
(三)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北龙湖如意西路与如意河西四街交叉口中国平煤神马金融资本运营
中心 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菅明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实际召开日期、时
间、地点和投票方式等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1.根据《通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需持书面委托手续,具体股东信息如
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股份 1,432,136,609 股,占
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30.845836%,其中,A 股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218,403,420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26.242379%;H 股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213,733,189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603457%。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中所列五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354,954,26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610685%;反对票为 77,182,34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38931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31,777,00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4891%;反对票为 359,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5109%;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31,777,00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4891%;反对票为 359,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5109%;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31,777,00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4891%;反对票为 359,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5109%;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29,155,72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1857%;反对票为 2,980,886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8143%;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员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