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3-03-29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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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并形成了本轮问询问题。
1.关于融资规模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 70 亿元,用于发展资本中介业务、投资与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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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内外全资子公司增资、信息系统建设及合规风控投入、偿还
债务及补充营运资金。
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业务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
未来具体发展规划、现有货币资金的使用安排、募集资金具体投
入安排及内容、投入金额测算依据等,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类金融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曾通过原子公司中原
小贷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20 年以来,发行人先后两次完成了
中原小贷 15%和 11%的股权转让,自 2021 年末起,中原小贷不
再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通
过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原小贷 39%股权,计入以权
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 44,111.93 万元;2)发行人控
股公司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主业包含融资服务,参股
公司河南中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
请发行人说明:(1)中原小贷目前的业务开展情况、剩余
股权的处理安排,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公司对河南中
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投资情况,报告期内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
情况,公司上述投资是否属于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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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
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1 条的相关
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减值计提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剔除因股票质押式回购
业务违约而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影响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余额
占账面余额比例为 8.11%、8.72%、21.45%、27.86%,可比公司
均值为 21.18%、18.39%、28.84%、29.72%;2)发行人运用“三
阶段”减值模型分别计量金融资产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3)报告期内,发行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债券投资及
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占账面余额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均值差异较大主要原因为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资产账面余
额较高,报告期各期末计提高额减值准备。
请发行人说明:(1)剔除对违约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的影响后,2021 年、2022 年 1-9 月应收款项坏账
准备余额占账面余额比例显著高于 2019 年、2020 年的原因,前
述比例低于可比公司均值的原因,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
(2)发行人各项金融资产划分为第三阶段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原
因,结合第三阶段的划分依据、各项目违约的具体情况、预期信
用损失的估计方法、估计过程、违约后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截
至目前的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各项金融资产减值
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公司经营是否稳健。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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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经营合规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存在 2
起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其中发行人新三板主办项目河南彩虹光
公司的投资者贵阳瑞旭基金,诉讼请求判决河南彩虹光公司赔偿
2,590 万元投资款,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 2022 年 7 月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发行人子
公司中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柏盛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重组契据
及补充契据纠纷,目前正处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中,
仲裁金额 10,096.15 万港元,发行人已计提其他应付款 1.25 亿港
元;2)发行人因印章管理不规范、对投资标的尽职调查缺失等
情形,受到河南证监局多次行政监管措施。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未决诉讼及仲裁的具体进展情况,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是否新增行政
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况;(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
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其他
5.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子公司河南投实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经营范围中包括“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
销策划、展览展示、会务服务;代理、发布、制作国内广告业务”,
涉及文化行业。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文化传媒业务的经营
模式、具体内容、收入利润占比等情况,是否符合文化传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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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 请保荐机构核查与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媒体质
疑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
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
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
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
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
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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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3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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