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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2019-03-29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年度

报告期间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

订)》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

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募集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有确切必要性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允的价格

和条件,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是公平的, 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规

定。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

的经营业绩与战略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
2018 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
工作,审计意见客观和公正。为保持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意公司继续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根据审计机构的工作量和市场价格,双
方协商确定具体报酬。

 五、《公司2018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及津贴标准结合了公司所处地区、企
业经营情况,有利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相关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六、《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
向银行申请到授信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符合有关规定。

 七、《关于为公司经销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经销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能够加强与经销商良好的
合作关系,为帮助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销售规模,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
要,此次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
利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 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对
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和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外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公司董事会认真对待担保事项,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九、《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
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担保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为通用橡胶(泰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推动通用橡胶
(泰国)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担保对象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及
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
况,此次担保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不会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具有必要
性和合理性。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
定。
   4、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71,335,781.48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
       十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四、《关于续签关联交易系列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与关联方签订框架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交易,均为公司与各关联
方之间的经常性、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各关联方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
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十五、《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关于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修订,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战略发展需要出发,能够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有利于提高对外投资决策效率、过程管控与投资效益。
   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