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22 年 度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苏 同 律 证 字 ( 2023) 第 78 号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3)第78号 致: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 承销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 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 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 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 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根据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核查未涉及其中属于会计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 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 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 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材料之一,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2022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公司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 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根据审核要求及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的修订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 2022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通过。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了《关于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4 号),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 不超过 386,578,320 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 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主承销商”) 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华英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经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如下: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江苏通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会后事项承诺, 并启动本次发行。 自发行方案及投资者名单报备后至 2023 年 3 月 6 日上午 9:00 前,有 10 名 新增的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 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UBS AG 3 薛小华 4 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江苏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6 谢恺 7 刘福娟 8 郭伟松 9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投资者名单、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快递邮寄记录等资料, 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3 年 3 月 6 日申购报价前,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共向 112 名投资者发送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 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相关 附件,包括截至 2023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关联关系)、29 家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6 家证券公司、13 家保险机构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 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39 位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 购方式、收取认购保证金及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确定 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 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相关文件及发送对 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3 年 3 月 6 日上午 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 25 份《申购报价单》。所有申购对象 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并向主承销商提供了无关联关系承诺, 且均已在主承销商处完成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符合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的要求,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已全部完成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25 名申购对象中有 7 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申 购保证金,另外 18 名申购对象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因此本次报价共 25 名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截至 2023 年 3 月 6 日 12:00,上述 25 名有效报价的投 资者缴纳了 18 笔申购保证金,共计 5,400 万元。 华英证券与发行人对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簿记建档,有效申购价格区 间为 3.27 元~3.88 元,有效申购金额为 152,900 万元。 投资者的各档申购报价情况如下(按照报价从高到低排列): 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有 序号 申购对象 (元/股) (元) 效报价 3.88 30,000,000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3.28 70,000,000 3.82 64,000,0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6 140,000,000 是 3.50 189,000,000 3 UBS AG 3.80 43,000,000 是 3.77 40,000,00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养老 4 3.57 50,000,000 是 保险基金一五零四一组合 3.33 70,000,000 3.74 32,000,000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9 65,000,000 是 3.48 122,000,000 3.73 30,000,00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 6 3.63 60,000,000 是 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3.53 90,000,000 3.70 120,000,000 7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3.50 150,000,000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淳厚基金优享 8 3.69 60,000,000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通 9 3.59 44,000,000 是 清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通 10 3.59 35,000,000 清泉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55 30,000,000 11 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是 3.45 30,000,000 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有 序号 申购对象 (元/股) (元) 效报价 3.30 30,000,000 1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5 30,000,000 是 3.54 30,000,000 13 张奇智 是 3.27 31,000,000 3.53 51,000,000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14 是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33 80,000,000 3.52 40,000,000 1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3.30 70,000,000 3.49 38,000,000 16 陈蓓文 3.39 43,000,000 是 3.35 48,000,000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 17 3.43 30,000,000 是 6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招证托管户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 18 3.43 30,000,000 是 东方价值 3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逸 19 五号混合型养老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 3.42 30,000,000 是 限公司”) 3.40 35,000,000 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是 3.33 65,000,000 21 上海明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39 51,000,000 是 江苏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 22 3.39 50,000,000 是 司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3 3.33 51,000,000 是 伙)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 24 3.31 30,000,000 是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2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7 30,000,000 是 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 25 名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 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除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均及 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其申购价格、申购金额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 购邀请书》的约定,为有效报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有效申报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 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 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最终确定本次发行对象为 17 名投资者(以下简称“认购对象”), 发 行 价 格 为 3.48 元 / 股 , 发 行 数 量 为 292,528,735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017,999,997.80 元。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股) (元) (月)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310,344 188,999,997.12 6 2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103,448 149,999,999.04 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 3 25,862,068 89,999,996.64 6 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413,800 78,000,024.00 6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淳厚基金优享 9 号 5 17,241,379 59,999,998.92 6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8 号 6 14,655,172 50,999,998.56 6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 7 14,367,816 49,999,999.68 6 基金一五零四一组合 8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通清泉 12,643,678 43,999,999.44 6 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股) (元) (月)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UBS AG 12,356,321 42,999,997.08 6 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94,252 39,999,996.96 6 11 陈蓓文 10,919,540 37,999,999.20 6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通清泉 12 10,057,471 34,999,999.08 6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8,620,689 29,999,997.72 6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20,689 29,999,997.72 6 1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20,689 29,999,997.72 6 16 张奇智 8,620,689 29,999,997.72 6 17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8,620,690 30,000,001.20 18 合计 292,528,735 1,017,999,997.8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规 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 的投资者范围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获得配售 情况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 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合同的签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上述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合同》 以 下简称“《认购合同》”)。 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合同》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2023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 17 名认购对象发出了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 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认购对象按约定于 2023 年 3 月 9 日 17:00 前 将认购款汇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并就认购款缴纳等后续事宜通知认购对 象。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苏公 W[2023]B013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23 年 3 月 9 日止,17 家特 定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华英证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 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32001618636052514974),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拾亿壹仟柒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柒元捌角整(¥1,017,999,997.80)。 2023 年 3 月 10 日,主承销商在按规定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后将募集资金余 额划付至向发行人账户。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苏公 W[2023]B015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止,发行 人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92,528,73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3.48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017,999,997.80 元,扣除保荐及承 销费用人民币 13,301,886.79 元(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302,857.06(不 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3,395,253.95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92,528,735 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710,866,518.95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缴纳股份认 购款项,本次发行的募集配套资金已经验资到位。 (六)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及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 1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红豆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其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 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除红豆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 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 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申购保证金 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补缴的认购款项的来源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备履行本次 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 购合同》《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结 果合法、有效,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一)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计 17 名,均已在华英证券完成投资者适 当性评估,其中,13 名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4 名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均符合 华英证券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 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 投资者 C3 级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投资者提供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 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关 材料,并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认为本次发行风险等级与 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相匹配,具体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2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 3 专业投资者 是 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淳厚基金优 5 专业投资者 是 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 6 专业投资者 是 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养 7 专业投资者 是 老保险基金一五零四一组合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 8 专业投资者 是 通清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UBS AG 专业投资者 是 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11 陈蓓文 普通投资者 是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 12 专业投资者 是 通清泉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1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16 张奇智 普通投资者 是 17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 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师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备案情况如下: 1.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江苏银创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通清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银创源通清泉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产品为私募基金,已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 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 购,上述产品为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登记备案。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除财通内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公募基金无需备案外,其他参与认购并 获得配售的均为资产管理计划,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 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购,其中 11 个产品为 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4 个产品为资产管理计划,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 1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 备案。 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购,其中 1 个产品为养老 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4 个 产品为资产管理计划,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7. 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8.陈蓓文、张奇智、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上述认购对象在提交的《申购报价单》中作出的承诺、提供的出资方的 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对象中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除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 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 1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 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合同》《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 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 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通 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4 号);本次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蒋 成 赵小雷 年 月 日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电话:025-83304480 传真:025-83329335 网址:http://www.ct-partner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