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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用股份: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6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2 号)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通用股份”、“上市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197,986,577 股,发行价格 4.4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884,999,999.19 元,扣
除发行费用 13,061,988.6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871,938,010.58 元,上述资
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到账(以下简称“2021 年 6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了苏公 W[2021]B065 号《验资报告》,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
集资金。公司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募资资金投资项目“泰国高性能子午胎项目”建设完成,为
合理配置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募投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免于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以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等程序,相关使用情况
已在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截至目前,2021 年 6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英证
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证发[2022]12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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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
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200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F12 栋

办公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200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F12 栋

法定代表人     葛小波

保荐代表人     赵健程、王奇

联系电话       0510-8520051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500

注册资本            158,112.3135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2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法定代表人         顾萃

实际控制人         周耀庭、周海江、周海燕、刘连红、顾萃

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卞亚波)

联系电话           86-0510-6686616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登记时间   2021 年 6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不适用。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
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
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 2021 年 6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原为孙毅、赵健程。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并聘请
                                       华英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
                                       指派赵健程和王奇担任保荐代表人。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无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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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
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
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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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2 月,募资资金投资项目“泰国高性能子午胎项目”建设完成,为
合理配置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募投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免于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以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等程序,相关使用情况
已在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4 号)核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2,528,735 股,发行价格为 3.4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017,999,997.8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4,604,743.85 元(不含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3,395,253.95 元,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处于持续督导期间内。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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