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 2018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姜舟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 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本次聘任姜舟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姜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名: 何建芬 冯兵 于莹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