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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高速: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9-03-21  

						     吉林高速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材料,审慎地
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
《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本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情况的了解,本着客观、
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
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O%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
额为零。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
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
要求,现就《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
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吉林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过
程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何建芬                 陈潮           于莹


                                201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