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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高速: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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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姚春玲律师、
王艳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
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
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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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
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4 月 15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
加临时提案公告》),《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
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2020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长春市经
开区浦东路 448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 9:15—
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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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下同)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23,661,615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39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85,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84%。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包
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26,746,615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68.627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等。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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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
知》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且在《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
记名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第 8 项特别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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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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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传斌                    经办律师:姚春玲




                                  经办律师:王艳杰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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