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吉林高速: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01  

                                                                              法律意见书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丽萍律师、祁森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

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
                               1/6
                                                      法律意见书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了《吉

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

程序等内容。

    2021 年 3 月 31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长春

市经开区浦东路 448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股东大会网
                               2/6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

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下同)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23,661,61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68.39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30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0.0082%。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包括

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23,771,915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68.407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6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补选马越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上述审议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且在《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记名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

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
                              4/6
                                                  法律意见书

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5/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传斌                      经办律师: 袁丽萍




                                    经办律师: 祁 森




                                     2021 年 3 月 31 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