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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8-12-1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依据或说明
1.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增加优先股相关法律
       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 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 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
       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票上市规则》”)、《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 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 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沙银
       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
                                                         订本规则。
2.         第二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第二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及 结合实际修改
       行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优先股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1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 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使职权。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称股份、股票、股本指普通股股
                                                      份、普通股票、普通股股本,本规则所称股东指普通股股东。
3.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本行章程、《优先股试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点管理办法》第十条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
     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事会提出请求。



                                                                   2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
4.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本行章程、《优先股试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银行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 点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材料。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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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本行章程、《优先股试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点管理办法》第十条
     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容。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
     提案。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优先股。
6.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五十五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4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7.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 《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优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本行和召集人不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本行和召集人 第一条(六)、《优先股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
8.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应 本行章程、结合实际修
     代理人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公告的 按照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和要求向股东大 改
     时间和要求向股东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出席会议人 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
     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数额、被代理



                                                                   5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 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9.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结合实际修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 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第一条(六)、《优先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一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 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

11.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



                                                                    6
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法》第十条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本行债券、次级债券或其他次级债务;
    (二)发行本行债券、次级债券或其他次级债务;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行章程的修改;
    (四)本行章程的修改;                             (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
    (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 额超过 10 亿元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规定由股东
外担保金额超过 10 亿元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本行规 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章制度规定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过的其他事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本行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述事项作出特别
                                                   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外,
                                                   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行应在
                                                   股东大会前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和本章程通知



                                                               7
                                                        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12.       第四十五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         第四十五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 本行章程、《优先股试
      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 50%时,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 行股份的 50%时,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 点管理办法》第十条
      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规定在 决权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规定在每次股东大会会议规则中予以
      每次股东大会会议规则中予以明确)。                明确)。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
13.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本行章程、《优先股试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东大会表决。                                               点管理办法》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本行董事、监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的董事和监事的候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的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在
      选人,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 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
      人数,可以分别由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监事会 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拟任董事、
      提名委员会提出拟任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除本行 监事的建议名单;除本行章程另有规定外,持有或合并持有本
      章程另有规定外,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 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规
      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行章程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



                                                                       8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 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
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 职务,在其任职期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监事)
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满或更换前, 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
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 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
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 上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      (二)由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上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合格人选提交
定的除外。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
    (二)由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提名 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
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 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向股
审,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等详细资料,保证股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提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等详细资料,保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除法律法规等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或本行股东大会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 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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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应由董事会薪酬及提
相应义务。                                          名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符
       (四)除法律法规等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或本行 合提名条件的股东也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人选;董事、
股东大会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每位董 监事候选人应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
事(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予以选举或更换。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应由董事会       (六)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
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向董事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
会、监事会提出,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也可以向董事 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外部监
会、监事会提出人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分别经董 事。已经提名董事(监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同一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 股东只能提出 1 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
换。                                                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六)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七)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外部监事。已经提名董事(监事)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
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同一股东只能提出 1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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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又提名外部监事。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七)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优先股。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
      容。
14.          第六十条   本行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根 据 上 交 所 最 新 上 市
      停牌。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 规则,删除第一款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
      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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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
15.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经股东大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结合实际修改
      会审议通过且在本行股票上市后执行。                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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