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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12-1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利润分配制度,提高股东回报水平,长沙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根据《本行法》、《证券法》、《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本行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本行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本行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现金分红指引》
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本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
制定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本行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本行董事会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在综合考
虑本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以区分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采取现金、送股和转增资本等方式分配利润。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二、本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一)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本行严格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的《上市
本行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本行现金分红》中对上市银行现金分红的
相关要求,以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
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三)本行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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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
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
    (四)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着眼于本行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
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本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
因素,充分考虑并合理预判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业务的发展需要。
    (五)本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主要受我国宏观经济
形势、货币政策以及存贷款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本行将同时考虑
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等对现金流的影响,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
况,在保证本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综合以上因素,本行拟定的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
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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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拟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本行盈利、符合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及
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
    (四)股利分配顺序:本行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
资者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以本行缴纳所得税后
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
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2、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4、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可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行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
取一般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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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五)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本行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
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最低比例: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
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
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可以进行分红,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认为本行
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
    (七)差异化股利分配政策: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
所占比例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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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现金分红优先: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
配。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
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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