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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作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行预计的 2019 年度关联方关联交易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
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
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
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本行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对向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行给予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轨道集团”)5
亿元授信额度,用于认购轨道集团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该交易事
项属于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属于本行正常授信
业务,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
送以及损害本行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卢德之、王耀中、郑鹏程、邹志文、陈善昂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