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12-1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0 版,2018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
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指年报、
年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错以及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本行5%以上的股东;
(三)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总行各部门、分支行和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
(四)信息披露联络员;
(五)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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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报告相关内控制度,确保年报、年度
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真实、公允的反映本行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
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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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或其他情形,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
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
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
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
的;
(八)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
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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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次违规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三)主动发现、报告重大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
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
形。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
照本制度及本行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过程中,应当听取包括责任
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的意见,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行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本
行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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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
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行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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