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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12-1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1.0 版,2018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本行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工作。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
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监督、管理
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
控股子公司、本行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中介机
构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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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本行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衍生
工具)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是指尚未在本行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本行证券上市交易所
指定网站或本行网站正式对外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会计数
据、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业务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本行权益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
产生重大影响;
    (八)本行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九)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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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本行收购、并购、重组、重大投资有关方案,以及
重大资产购臵、出售的决定;
    (十一)本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十二)本行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债务证券、可转
换债券、期权或权证等融资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由此形
成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等,可能对
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十七)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八)单项资产出现重大风险或需要计提重大资产减值
准备;
    (十九)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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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出售、报废金额重大;
    (二十二)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三)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本行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本行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七)法院裁决或监管机构作出禁止本行主要股东转
让其股份的决定;任一股东所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挤兑、重大
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
    (二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三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二)本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
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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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十三)有关监管机构、本行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或本行
认定的可能对本行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上述所称“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相关监管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事项的“重大”、“重要”原则进
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
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中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
取本行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受托事项涉及本行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工
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财经公
关公司、印刷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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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可能影响本行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七)接收过本行尚未披露内幕信息的外部行政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
    (八)本行证券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
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等。
    第十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按照以下要求
进行:
    (一)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当本行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事项发生时,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事项的 1 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并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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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
要求报送部门或单位于规定期间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有权依据相关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要求报送部门
或单位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
    (三)报送部门或单位应最迟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完成
本部门或单位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填报工作,经
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各分
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收集并
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
行相关牵头部门负责搜集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报送部门或
单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内幕信息报告及补充完善的责任
人,也是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完整填报、
及时提交的责任人。同时,各报送部门或单位应指定专门的联
系人,负责具体办理内幕信息报送及组织本部门或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填报及提交事宜。
    (四)董事会办公室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完整性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根据有
关规定向本行证券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本行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将有关
事项通知本行,并填写和提交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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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掌握本行内幕信息
的,应签订保密协议,并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总行各部
门、各经营单位或控股子公司按照上述流程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报送总行业
务对应部门,总行业务对应部门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持有
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境内外有
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披露前需经常性向特定外部单位报
送我行内幕信息的,应将特定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同时按照上述流程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填报工作,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并通报信息
更新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位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
股权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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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变更调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行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备案材料至
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本行若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除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进程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
大事项概要、参与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参与筹划决策的时间
及地点、内容等。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涉及的重大事项依法公开披
露后,本行应根据监管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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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行必要时应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建议他人买卖
本行证券、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证券的交易价格或制造虚假市场
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且
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等。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必须报送之外,本行原则上不
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报送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提醒特定外部信
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做好登记工作,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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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其禁止内幕交易,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
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
现下列违规情形,给本行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本行可视情
节轻重对违反本办法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
    (一)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
行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
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
行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本行章程修改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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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行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长沙银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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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所在单位/部门              知悉时间             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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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名称           所处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人员      商议和决议的内容   签名




注释:填报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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