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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8-12-1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对本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总行各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
司,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本行对
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行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本行董事
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
息的日常审批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信息报送的日常归
口管理部门,本行各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
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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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本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本行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
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股东数据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
个人认真履行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由经办人员向接
收人员提供书面加盖公章的保密提示函。
    第七条   本行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对
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
经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
外报送。
    第八条   本行相关部门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除统计、税收征
管等外部监管单位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本行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时,需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
获悉重要信息的时间),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   本行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
人员提供书面加盖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 2)。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
行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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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十一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行重大
信息泄露,本行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湖
南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
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行报送信息,致使本行遭
受经济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行证券的,本行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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