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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8-12-1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1.0 版,2018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
法》、《商业银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的领
导下工作,对本行和董事会负责,作为本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对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
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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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行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
提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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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本行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董事会不得聘
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本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本行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本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
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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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
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本行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本行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本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本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本行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本行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出席或列席本行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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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本行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本行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事项;
    (四)积极推动本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本行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
善本行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本行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本行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遵守本行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本行董事会制定本行资本市场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本行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
组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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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银保监
会、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本行召开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本行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本行签订保密协议,承诺
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
露为止,但涉及本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
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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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
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
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本行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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