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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8-12-1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1.0 版,2018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
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行为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行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对于符合
规定可进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及时申请信息暂缓或豁免
披露。信息暂缓披露与豁免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
载、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行监事和监事会;


                                1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
       (五)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事项,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事
项,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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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行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相关信息保密,相关信
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行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十条     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
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此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应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登记表》,以书面
形式将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
露的期限、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材料报送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所报送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经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审慎核查,建议对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登记后,报本
行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事项包括:


                             3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已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信息
披露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开展舆情监测,关注
股票异常波动或市场传闻。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时,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
形,本行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一)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配合董事会
办公室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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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的相关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行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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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信息披露的期限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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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人                           申请单位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事项


暂缓信息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
书面承诺保密         □否



是否已履行内部       □是
审批程序             □否



                                 董事会秘书签字:


                                 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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