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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12-1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 版,2018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本行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本行章程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行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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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行总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支)行长、控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六)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本行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信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本行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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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本行遵循自愿性信息
披露原则,最大限度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披露。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具体实施细则由本行另行制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部门和
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本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 5 日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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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机构;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还应至少提前 15 日向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
    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
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
可以不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再融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
审计的;
    (三)监管部门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本行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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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
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
管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行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
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
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
管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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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相关监管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
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股东权益、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
额及结构、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
和二级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二)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主要财务指
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归属
于本行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资本充足率、一级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
性比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
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
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拨贷比、成本收入比。
    (三)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合理确定并披露分级管理情况
及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
资产规模等。
    (四)报告期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
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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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末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报告
期本行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本
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五)报告期内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包括贷款
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本
期转出、本期核销、期末余额、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准
备的数额。
    (六)报告期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
期增加数额、本期收回数额和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坏账准备的提
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本行应对应收利息和坏账准备的
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七)报告期营业收入中贷款利息净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
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债券投资
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及其他项目的数额、占比及同比
变动情况并予以分析。
    (八)贷款投放的前十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贷款担
保方式分布情况、金额及占比,前十大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以及
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九)截至报告期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抵债资产金额,计
提减值准备情况等。
    (十)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生息资产的平均余
额和平均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活期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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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蓄活期存款、储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和利率以及合计数;企业
贷款、零售贷款;一般性短期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存放
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债券投资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同
业拆入、已发行债券平均成本。
    (十一)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面值最大的十只金
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十二)报告期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托管、信托、财富
管理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为开展该业务
而设立的载体的性质、目的、融资方式以及是否将该载体纳入合
并范围的判断原则,并区分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
业务类型,披露所涉及业务的规模。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载体,
还应披露在该载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
    (十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余
额,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承诺(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
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租赁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等项
目的具体情况。
    (十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及其风险敞口。
    (十五)下列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
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
    1.信用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
露、逾期贷款总额、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信
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



                            8
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
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
度、不良贷款分析、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
等情况。
    2.流动性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
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
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3.市场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
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
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所承担各类市场风险的识
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关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
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本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
力的影响;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4.操作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
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5.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
险因素。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本行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
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决议的,本行应当公告说明无法形成
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本行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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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本行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
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并保证业绩
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条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本
行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本行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
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以进行业绩
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
差异较大的,本行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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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
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商业银行流
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指引》等规定,通过定期报告披露资本管理、
并表管理、风险管理、股权管理、薪酬管理等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行按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之外的其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事项的通知、股东大会
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
    (六)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11
    (九)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需单独披露的事项;
    (十)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
方包括授信类和非授信类的任何交易。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
露标准和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变更本行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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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九)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十)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
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除本行日常经营范围的担保外的所有对外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13
所;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
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以
上;
       (二十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交所或本行认定的其他
情形。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本行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
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本行的经
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本行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推出的创新业务品
种情况。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创新,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
日起,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
露相关重大事项:



                               14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并报告
时。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
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股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本行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
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15
    本行应当关注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本行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行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及时披露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


                    第三节   其他披露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本行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
构的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
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
工作的具体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
职能。



                              16
    各部门、各分(支)行以及控股子公司均负有信息披露配合
义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
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
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接受本行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可以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
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编制、
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初审,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门以
及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




                            17
       (二)各相关部门以及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要
求提供相应资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提交董事
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在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分(支)
行、控股子公司提供资料的基础上,确认、整理及编写定期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审议稿;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
       (五)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形成监事会
决议;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报
送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相关部门以
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应
根据本办法实时监控职责范围内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生符合
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
现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
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18
    (二)本行对外发布新闻或回应新闻媒体信息前,有关书面
材料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
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
部门或信息报告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
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四)临时报告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
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呈报董事长签发,必要时可
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本行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
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
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将披露文稿和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




                             19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本行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二)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本行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授权
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细则;
    (三)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务,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监管部门或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行监事会及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监管规定
职责:
    (一)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二)本行监事会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在年
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监事应当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情况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0
    (四)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监管部门或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辅助材料;
    (二)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三)监管部门或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并作为上交所指
定联络人;
    (二)负责与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
所报告;
    (三)组织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五)知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时,或者本行作出



                            21
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 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
向上交所报告;
       (六)负责披露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
况;
       (七)监管部门或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本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
协助董事会秘书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负责本行应公开披
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
       本行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股东
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
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和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及时、主动报送本办法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和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22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和控股子公司对照信息披
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触发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发生,其主要负
责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同时提交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材
料;
       (二)总行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三)本行财务及会计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四)本行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本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五)本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当保证报
告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
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承担的监管规定职责:
       (一)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1.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发生变化;




                              23
    2.所持本行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监管部门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本行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
本行董事会报送本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本行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行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本行,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有责任保证本行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
时知悉本行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
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本行非公开发行证券时,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



                              24
的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本行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行聘用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二条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
体相关报道,以及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
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提出的问
询,并按照要求及时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
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行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
    本行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
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25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六条     本行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网站为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五十七条     本行应披露的信息可以公布在本行网站和其
他公共媒体上,但公布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五十八条     本行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
    第五十九条     本行应当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平台、年报、本
行官网等方式披露信息,方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及时获取所
披露的信息。
    本行应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本行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本行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知悉本行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
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
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披露。




                               26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行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行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在
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行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
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
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     本行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
须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     本行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本行相关人
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本行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
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并报董事会秘
书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
“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本行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
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的




                              27
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行证券及衍生品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本行应当立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六条   因本行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对在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
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
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本行
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28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本行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本行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本行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本行股东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配合本行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本行提供内幕信息的,本行
有权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与监管
规定不一致的,按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