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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12-1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0 版,2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推动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本行
的了解,以实现本行、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
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行可
视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本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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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
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本
行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本行应公平对待本行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本行应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
行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
    (五)增加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本行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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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
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开展情
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主要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六)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
学习、研究本行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
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本行高层决策
提供参考。
    (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本行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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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本行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的要求和本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
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本行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
对本行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本行决策层。
    (三)危机处理:在本行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
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给本行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投资者
沟通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必要时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
应当参加说明会。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本行的关注度,并做好
接待工作。根据本行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
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六)定期报告:办理本行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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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情况。
    (七)信息披露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本行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
基本素材及数据,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整理,报本行董事会审定批
准后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本行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
闻发布会等,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
编写会谈材料,由本行高层领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
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
披露的尺度遵循本行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
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
时需经本行高层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
外答复。
    (八)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
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
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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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本行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其它。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本行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本行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
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
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本行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本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本行实际情况,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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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
幕交易。
    第十三条      本行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
资者公开致歉:
    (一)本行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行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本行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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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本行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忠诚于本行,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二)熟悉本行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本行有较全面
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
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
比较规范地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本
行其它职能部门及本行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
员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本行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
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
全面掌握本行动态。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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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本行发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本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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