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 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长沙银 行总行 1908 会议室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 林商务中心 B 座长沙银行总行 1908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名,代表股份数 2,696,941,7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822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67,351,2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684%。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 计共 47 人,代表股份 2,764,293,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0.790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了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 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2,253,093,0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4%;12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2,253,093,0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4%;12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三)《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2,764,145,9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12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四)《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暨 2019 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2,764,145,9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12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五)《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2,764,145,9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130,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16,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535,750,9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130,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44%;16,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六)《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2,764,131,9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1%;130,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30,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535,736,9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130,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44%;30,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七)《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聘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2,764,145,9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12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535,750,9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12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42%;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八)《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2,764,145,9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12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九)《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2,764,145,9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130,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16,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十)《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2,764,145,9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6%;130,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16,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十一)《关于调整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2,764,130,9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1%;1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535,735,9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1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0%;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十二)《关于调整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2,764,130,9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1%;1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535,735,9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1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0%;1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监票人和记票 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公司执两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