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11-29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作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行给予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授信人民币
4 亿元的关联交易、给予长沙环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授信人
民币 3 亿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属于本行正
常授信业务,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
利益输送以及损害本行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
立性,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郑鹏程、邹志文、陈善昂、张颖、郑超愚
201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