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作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行与湖南友谊阿波罗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阿控股”)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行给予友阿控股 4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实际业 务需求相匹配,属于本行正常授信业务,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本行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 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 程序,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郑鹏程、邹志文、陈善昂、张颖、郑超愚 201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