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作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稳定股价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行采取由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以及本行现任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第一大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 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 定预案的议案》。本行采取上述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同意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 独立董事:郑鹏程、邹志文、陈善昂、张颖、郑超愚 2020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