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6-10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利润分配制度,提高股东回报水平,长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的规定,制定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回报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本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行董事会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
量状况,在综合考虑本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以
区分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采取现金、送股和转增
资本等方式分配利润。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
流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二、本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一)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
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本行严格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
                            1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对上
市银行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以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制度,
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三)本行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
平的监管要求。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
资本监管要求。
    (四)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着眼于本行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本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充分考虑并合理预判行业发展趋势
及本行业务的发展需要。
    (五)本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主要受我国
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以及存贷款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本行将同时考虑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等对现金流的影响,根
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本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综合以上因素,本行拟定的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

                           2
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
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利分配顺序
    本行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以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
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首先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

                         3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3、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依次提取一
般风险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
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
    4、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支
付优先股股息和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当按照
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向普通
股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监
管要求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
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
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
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可以进行
分红,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

                         4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
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差异化股利分配政策
    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4、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现金分红优先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
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

                            5
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
报将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
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0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