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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20-09-08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代码:601577)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会议议程 ...................................................................................... 1

会议须知 ...................................................................................... 2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 4

关于选举黄璋先生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7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制度 ..................................... 9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0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00
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长沙银行总行 1908 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集人:本行董事会


一、会议开始,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二、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提问交流
五、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六、投票表决
七、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
八、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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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
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本行《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
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
在停止会议登记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代表,可列席会
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现场表决权。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
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
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股权登
记日(即 2020 年 9 月 7 日)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
其持有本行股份的 50%的股东,及在本行授信逾期的股东,
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
    五、股东需要发言或提问的,应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股东发言或提问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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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
    六、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
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本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时间合计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
    七、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
式。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股东以其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
中选择其一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
权”。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
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
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2、3 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
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九、本行董事会聘请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本行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
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
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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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1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实现本行战略发展目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根据
全行发展规划,现就金融债券发行工作提出以下预案:
      一、发行总额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 亿元,一次或分次发行。发
行次数及各次发行规模依据本行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决定。
      二、债券期限、品种
      单只债券期限不超过 5 年,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普通
金融债、绿色金融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非用于补充
资本的金融债券。债券期限、品种将根据本行资产负债结
构并结合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确定。
      三、发行利率
      本次金融债券拟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通过簿记建
档集中配售方式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
标结果确定发行利率。
      四、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拟通过簿记管理人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
行系统招标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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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金融债券的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批准和债券品种使用:普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依据
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优化本行资产负债结
构,补充运营资金;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中国金融
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规定的绿色产业项目;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
于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七、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上述发行方案相关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八、发行授权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负责金融债券发行业务的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
定发行方案,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完成与发行本
次金融债券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办理有关监管申报和审
批事宜,决策发行时机,办理上市流通,并根据国家及相
关监管部门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
政策的规定对本次金融债券发行条款作相应修改,及与本
次金融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提请股东大会允许董事
会就上述事项向高级管理层转授权,并由高级管理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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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情况决定并办理本次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事宜;授权
及转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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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



                  关于选举黄璋先生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到龄退休,洪星先生申请辞去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关联交
易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以
及本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股东湖南省通信产
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名黄璋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经本行董事会薪酬及提名
委员会审查,黄璋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其简历附后。现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黄璋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黄璋先生简历:
      黄璋先生,1968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邵阳市邮电局计划员,湖南
省邮电管理局经营处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株洲市电
信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株洲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7
党委书记、实业公司董事长,湖南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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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3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制度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本行外部监事
制度,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
合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定《长沙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外部监事制度》,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制度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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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
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和监管要求,结合《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
当勤勉尽责。
    第三条 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存款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与本行及其主要
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第二章 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本行外部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
以上职称;
    (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
表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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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资格;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
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外部监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本行外部监事:
    (一)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二)在本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
员;
    (三)就任前 3 年内曾经在本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五)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
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
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制度所称近亲属是指夫
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外部监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
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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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
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八条 外部监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 6 年,
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
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第三章 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本行监事会中外部监事人数不低于监事会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外部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
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外部监事选举程序:
    (一)由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监事会审议。经监
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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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
    (二)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
责,勤勉尽职。
    (三)股东大会对每一个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四)遇有临时增补监事的,由监事会提出,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十二条 外部监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监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外部监事的任职,应当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
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三)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
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四)在本行工作时间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
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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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前可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
况,进行陈述和辩解。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外部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外部监事本人发
出书面通知。外部监事有权在股东大会表决前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五
日前报送监管部门。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并审议外部监事陈
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外部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外部
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
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前述文件应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外部监事辞职后,监事会中外部监事人数少
于两名的,外部监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外部监事填补其缺
额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外部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
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外部监事的地位谋取私利;
    (四)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
问题隐瞒不报,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的;
    (五)在监督和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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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四章 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其他
    第十九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本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内设的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由
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
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在
收到提议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当全部外部监事书面提议时,监事会应当召开监事会
会议。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外部监事有了解本行经营情况的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外部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
预、阻挠。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
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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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行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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