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
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优先股股息发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优先股发行条款的相关
规定,同意实施该方案。
二、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内容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公司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相关授权,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相关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方案调整相关议案。
三、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
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2、本行与长沙市财政局签署了《<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长沙市财政局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 简称“《解
除协议》”),长沙市财政局为本行第一大股东,该事项涉及关联交
易,《解除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郑鹏程、邹志文、陈善昂、张颖、郑超愚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