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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长沙银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11  

                                   关于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
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
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
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长沙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公司
拟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 00 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长沙银行总行 1908 会议室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 00 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
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长沙银行总行 1908 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
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数 2,492,465,39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61.9777%。经核查,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7 人,代表股份数
91,489,4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750%。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
计共 20 人,代表股份数 2,583,954,803 股,剔除被限制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210,277,897 股,本次股东大会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73,676,90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8545%。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了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
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诺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638,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081%;反对 33,038,8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9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责任保险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475,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20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3.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676,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728,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提名赵小中先生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499,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177,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550,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 177,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提名李孟女士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565,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111,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616,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 111,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提名黄璋先生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565,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111,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616,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 111,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提名李晞女士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499,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177,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550,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 177,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提名贺毅先生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499,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177,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550,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 177,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提名冯建军先生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565,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111,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616,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 111,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提名郑超愚先生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676,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728,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关于提名张颖先生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633,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43,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685,0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43,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关于提名易骆之先生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610,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662,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反对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关于提名王丽君女士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3,676,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87,728,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629,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077%;反对 33,047,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9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关于提名兰萍女士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629,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077%;反对 33,047,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9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关于提名龚艳萍女士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563,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049%;反对 33,113,10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9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7.关于提名张学礼先生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629,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077%;反对 33,047,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9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监票
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决议内容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公司四份,本所留存一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邹华斌                             邹华斌




                                        经办律师:
                                                       陈小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