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2-10-29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独立董事,对《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沙长房
地铁置业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行给予长沙长房地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授信额度人民币 11.85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次交易
中部分业务产品的定价调整遵循了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
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
本行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张颖、郑超愚、易骆之、王丽君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