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会稽山 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的态度,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就此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016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行为。 2、2016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 和其他组织、个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规定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