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11-08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
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
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18-2020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
排。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
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方案将坚持以现金
分红为主,通过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来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股东回报规划等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后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2、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如果公司当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分配方案的
建议和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
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的回
报股东规划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