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会稽山绍兴 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金自学、高 健、陈显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