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长城军工
保荐代表人 郭婧、丁正学 上市公司代码 60160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13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徽长
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4,8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2,8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7,497,742.8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5,342,257.16 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中证天通(2018)证验字第 0202001 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城军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长
城军工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的权利义务。
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须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3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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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4 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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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关法律法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形。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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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公司修订或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度》、《关联交易制度》、《内幕信息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外信息报送和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 使用管理制度》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了核查,该等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
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文件。经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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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情形。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该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等情形。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等情形。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14 日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事前沟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场
工作质量。
检查结束后,保荐机构将检查结果及时
通知了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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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等情形。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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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18 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东海证券对长城军工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主要方式包括: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
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
经核查,东海证券认为,长城军工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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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郭 婧 丁正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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