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拟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基于业务特
点和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的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遵循了公
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
2.日常关联交易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和优势,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
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实现双方合作共赢。
3.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构成利
益输送或利益侵占。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21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公允反映了长城军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
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同意提
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是在充
分考查该事务所所具备的从业资质、相关工作能力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前提下
做出的,续聘中证天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有关决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同
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
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股东
利益,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累计额度不超过 5 亿元的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
展,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累计额度不超过 5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有利
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管 2020 年度薪酬及考核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对董事及经营层的考核及薪酬发放能够严格按照
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上述关于董事及高管 2020 年度薪酬及考核情况,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严格执行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
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客观情况和公司长
远发展的需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