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2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长城军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长城军工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东海证券对长城军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
限届满,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4、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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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郭婧、彭江应
6、项目联系人:郭婧
7、联系电话:021-20333502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2020 年 9 月,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郭婧、丁正
学变更为郭婧、彭江应。
三、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1606
3、注册资本:724,228,400.00 元
4、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掌路 99 号
5、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山东路 508 号
6、法定代表人:王本河
7、实际控制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董事会秘书:张兆忠
9、联系电话:0551-62187310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8 年 7 月 25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8 年 8 月 6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1 年 4 月 28 日
15、其他:无
四、 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113 号文核准,于 2018 年 8 月完
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海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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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东海证券需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
为该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东海证券指派郭婧、丁正学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
的保荐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2020 年 9 月,因丁正学先生工作变动原因,
东海证券指派彭江应先生接替丁正学先生担任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
人由郭婧、丁正学变更为郭婧、彭江应,继续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东海证券履行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海证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长城军工进行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长城军工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长城军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东海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长城军工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长城军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督导长城军工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
或不定期对长城军工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
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
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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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重大事项。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项目所需
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
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
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
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
关工作。
八、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城军工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城军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及
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长城军工已披露情况一致,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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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长城军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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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郭 婧 彭江应
法定代表人(签名): :
钱俊文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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