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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军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7-0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462 号

致: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8 日 13 点 00 分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山东路 508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
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载明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手续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8 日 13 点 00 分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山东路 508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本河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为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8 日),
其中,采用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9,467,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99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6,501,5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90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6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409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96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9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1 关于选举王本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7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8 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 关于选举蒋宗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 关于选举何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1.4 关于选举张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1.5 关于选举张兆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1.6 关于选举罗少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1 关于选举冯顺山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4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2 关于选举汪大联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3 关于选举程昔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1 关于选举常兆春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2 关于选举熊健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3 关于选举储洁印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4 关于选举朱燕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465,46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63,9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