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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8-11  

                        证券代码:601606         证券简称:长城军工        公告编号:2021-046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规划”)。


    第一条 制定原则

    1.1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是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相结合,使得资本市场的利益诉求与公司长期发展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使
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可以分享到公司发展的成果。

    1.2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1.3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4 每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2.1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公司制定分红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在考虑股东回
报规划时,公司需要维持适当的留存收益比例,确保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和投资
发展,并最终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2.2 股东要求和意愿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实现稳定现金收入预期

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的期望,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将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3 融资成本

    公司制定现金股利分红规划时,适当保证留存收益,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2.4 现金流状况

    公司制定分红规划时,需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及投资同行业合作、

兼并收购项目计划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从而适当平衡股利分配和留存收益比
例,保证在维持稳定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剩余资金流能够满足正常业务发展
和资本性支出需要,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和未来给股东的更持续、稳定
回报。

    2.5 发展所处阶段

    公司一直致力于成为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化大型军工企业,着重提升企

业盈利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努力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公司综
合行业发展前景、市场未来态势、股东意见、公司现金流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股
东回报政策,以增强社会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3.1 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3.2 现金分红的分配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该阶段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不时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3 分配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3.4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当年实现
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 20%;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为实现公司未来投资计划以及

应对外部融资环境。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与决策程序

    4.1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
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拟

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 公司应当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4.3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
独立意见。

    4.4 如年度实现盈利,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5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6 公司可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
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8 为保证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
利和满足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控股子公司可以进行现金
利润分配,公司将对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5.1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

    5.2 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修订时亦同。

    5.3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
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的详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
改发表独立意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1 日